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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19-06840
分      类: 社会事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1982年09月08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火葬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1982〕99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07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19-06840 分      类: 社会事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1982年09月08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火葬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1982〕99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07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火葬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民发〔1982〕99号

各市、州、县(市)民政局,各地区行署民政局,各市、县(市)火葬场:

  我们拟定的《吉林省火葬场管理试行办法》,经全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讨论后,又作了若干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函告,以便修订完善。


  一九八二年九月八日

  

  吉林省火葬场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办好火葬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全国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任务与编制

  第一条 火葬场是民政事业单位(含殡葬管理所,以下同),其任务

  1、贯彻执行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

  2、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

  3、接运、火化尸体,承办悼念活动,寄存骨灰;

  4、根据殡葬改革的需要与可能,经办为丧主服务的服务项目。

  第二条 城市设立殡葬情理所,尽量与火葬场合办公;各县的殡葬管与火葬场合并,对外可保留殡葬管理所名义。

  第三条 火葬场的人员编制,本着精筒的原则,根据火化量的大小确定,行政管理人员要尽量减少,力求年火化尸体二百具以下的县可配七至十人,年火化尸体二百具以上的县可配十至十二人;年火化尸体一千具以下的市可配十二至十五人,年火化尸体一千具以上的市可配二十人;长春火葬场可配十至七十四人。吉林火葬场可配三十五至四十人。具体人员编制由市、县民政局同当地编委商定各地火葬场的人员编制,应随火化任务的增加逐步配备。

  经营管理

  第四条 火葬场要认真贯彻执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实行经济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对上级批准的事业计划和经费预算,要严格掌握,认真执行。积极开展业务,加强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火化率,扩大服务项目,增加收入,节约开支,逐步做到经费自给。一时不能自给的,要实行一年一定的收支相抵差额补贴包干制。

  在财务管理上,城市火葬场要建立预算会计单位,向当地民政部门编报经费预算,请领经费,报送决(计)算;县火葬场一般作为报销单位,向当地民政部门上缴收入和领报经费。要严格执行财务手续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第五条 火葬场职工应享受职工工作津贴。津贴等级和标准,按省民政厅、劳动厅《关于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职工工作津贴的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火葬场职工应享受劳动保护待遇劳动保护项目和标准,按省民政厅、劳动厅《关于试行殡葬单位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七条 对火葬场职工实行经费预算包干结余奖。凡是按照定收、定支经费差额补贴包干计划有节余而且完成全年事业计划的火葬场,可从节余部分提取奖励基金奖给职工。奖励基金提取比例使用范围和标准,可参照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结余奖励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火葬场的一切业务收费标准应保持稳定。不得擅自提高,增加群众负担。遇有特殊情况,确有必要调整的,要报请地区、市(州)民政局与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技术管理与车辆管理

  第九条 火葬场要加强技术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开展技术革新,进行技术培训,组织工学习操作、维修、消烟除尘等科学技术改进火化设备,提高火化技术,努力做到高质低耗科学操作,改善劳动条件。

  火场要培养多面手,做到一专多能,不断提高职工业务技术水平,定期进行技术考核。

  第十条 火葬场火化尸时,要单尸单化严防差错。没有公安部门注销户口的证明,不予火化。发现非正常死亡或可疑尸体,应通知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查处,作出结论后再火化。

  第十一条 火葬场的车辆应根据火化量和接运尸体任务量配备。各市(长春、吉林两市除外)、一般配备殡葬汽车一台。

  要建立严格的车辆管理制度。每次出车要有行车记录。车辆主要用于接运、火化尸体。如作其他用途,应按照当地运输部门的收费标准收费。

  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搞好队伍建设,组织职工学习马列主义和毛主席著作,进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开展五讲四美和文明礼貌活动,学习文化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政治觉悟和业务技能,树立热爱殡葬事业的思想。

  第十三条 要经常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通过比、学、赶、帮、超活动,定期进行评比,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以调动职工的劳动热情和社会主义积极性,提高工作效事。

  第十四条 要实行民主管理。凡重大问题,如年度计划、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生活福利等项,应交全体职工讨论。

  第十五条 要加强职工的劳动纪律教育。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劳动考核奖惩、设备维修保养、安全生产、卫生消毒等项制度。对遵守规章制度,工作积极,有显著成绩的应予表扬或奖励。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分。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火葬场的主管部门为当地的市或县民政局。各地民政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火葬场的领导,要有一位领导同志分管火葬场的工作。

  1、负责下达火葬场的年度工作任务和一年一定的收支差额补贴,指导火场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管理方案;

  2、审定火葬场的财务收支计划或算;

  3、商同有关部门落实火葬的具体人员编制;

  4、督促检查火葬场的工作任务和各项计划的完成情况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5、指导帮助火葬场定期总结工作,每年年终向上级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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