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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19-06835
分      类: 社会事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09年11月23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强化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09〕94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07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19-06835 分      类: 社会事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09年11月23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强化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09〕94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07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民发〔2009〕94号

各市(州)民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局、物价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局、物价局:

  近年来,我省在推行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为移风易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一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的殡葬管理工作有所放松,散埋乱葬、骨灰装棺“二次土葬”、“以罚代化”等现象有所抬头,同时,在殡仪服务和收费、公墓管理、丧葬用品市场、封建迷信丧葬活动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和规范全省殡葬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殡葬执法,坚决治理散埋乱葬和骨灰装棺“二次土葬”。严格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确保殡葬法律法规的贯彻和落实。坚定不移地推行遗体火葬,把火化工作作为殡葬改革的中心任务来抓,城区死亡人口火化率要达到100%,农村死亡人口火化率力争达到98%以上。对非法土葬的,要按法律规定和程序起尸火化,要做到执法主体合法,适用法规准确、事实清楚。严禁以“改葬强制执行费”、“改葬保证金”及以群众违法使用土葬棺木等名义的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将殡葬执法职责授权或委托给不具备殡葬执法资格的任何个人和组织。要加大平坟深葬工作力度,对耕地内、城乡结合部、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两侧乱埋乱葬的坟头予以彻底清除。

  二、强化公墓管理,确保公墓规范有序运行。按照国家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精神,继续深入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加强公墓的审批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新建的公墓进行严格审批。严禁公墓擅自分立、合并,严禁销售家族墓和活人墓,严禁建设超标准豪华、超大墓穴,坚决禁止炒卖炒买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严禁擅自扩大公墓面积。严禁以“永久性公墓”及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广告词语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夸大宣传。对非法公墓和违规经营公墓,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公墓的正常经营秩序。严格公墓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公墓要限期整改直至吊销执照。要大力推进农村乡镇骨灰堂建设,为农村群众安置骨灰提供场所。土葬区要建立公益性遗体公墓,在规定墓区内埋葬遗体,严禁在墓区以外乱埋滥葬。

  三、规范殡仪服务,推行“阳光殡葬”继续完善《殡仪服务项目选项单》制度,明确基本和自选服务项目,坚持群众自愿选择,切实保障丧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变相收费、乱收费,严禁诱导高消费,强行服务。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要有效公示,丧葬用品明码标价。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骨灰盒加价率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对丧家自带的骨灰盒,在签订协议后,应与在殡仪馆购买的骨灰盒予以同等寄存。各地要实行“一站式”服务和“一费清”收费制度,丧家在服务大厅选择完所有丧葬服务项目后,服务人员应一次性告知丧家的丧葬消费总金额,以避免超出丧家的经济承受能力。对殡仪服务中心和火化场分立的殡葬服务单位,要合并收费窗口,让群众享受到亲情化、人性化的周到服务。

  四、清理整顿丧葬用品市场,实行文明祭祀。各地要对所有生产、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对无照经营的要予以取缔,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和伪劣丧葬用品的要予以坚决处理,净化丧葬用品市场环境。要文明治丧,对丧事和祭祀活动中的封建迷信活动进行严肃整治,严禁烧纸钱、冥币,禁止丧事中搭灵棚、摆纸牛纸马、吹吹打打、打灵幡等封建迷信行为。

  五、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搞好殡葬改革综合治理。各地民政、公安、国土、林业、建设、工商、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殡葬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民政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殡葬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指导、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公墓和骨灰堂等殡仪服务单位;提高火化率,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治理散埋乱葬和骨灰装棺“二次土葬";规范殡仪活动场所的殡仪活动;加强各级殡葬协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中的作用。

  (二)公安部门对在丧事活动中利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进行查处,并保护殡葬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护土地资源,依法加强丧葬用地的管理。禁止占用耕地建坟。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建坟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林业部门要按照《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加强林地保护与管理,制止在林地内违法修建坟墓行为。对在林地内私修乱建,毁林造坟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

  (五)建设部门要严格占道审批,不得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经营丧葬用品,并加大在市区街路、广场、公共场所焚烧冥币、祭品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打击力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丧葬用品市场管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对违法生产、销售丧葬用品行为依法查处,维护丧葬用品市场正常秩序。

  (七)监察部门负责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殡葬行为的教育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查处违规殡葬行为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

  (八)物价部门负责对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丧葬用品价格进行监管,对违反物价规定的殡葬服务和销售行为进行查处。

  各相关部门要肩负起在殡葬改革工作中的职责,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建立殡葬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形成殡葬改革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促进殡葬管理工作的社会化。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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