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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19-06834
分      类: 社会事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02年08月22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收养登记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02〕53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07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19-06834 分      类: 社会事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02年08月22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收养登记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02〕53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0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收养登记管理的通知

吉民发〔2002〕53号

各市、州民政局:

  近年来,在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的涉外收养工作有了进一步发展,涉外送养儿童数量逐年增加,缓解了孤残儿童增多给我省社会福利机构带来的压力。为了进一步加强涉外收养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涉外送养的条件

  (一)社会福利机构的条件

  按照民政部的规定,涉外送养要实行定点送养制度,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有资格开展涉外送养业务:

  1.由国家投资、民政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

  2.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儿童的设施符合国家《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社会福利机构规模较大,收养孤儿或弃婴数量较多;

  4.社会福利机构有专业人员从事孤残儿童护理;

  5.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可经当地主管民政局报请省民政厅审批开展涉外送养业务。

  (二)被送养儿童的条件

  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孤儿或弃婴可以办理涉外送养:

  1.生活在符合涉外送养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内;

  2.孤儿或弃婴年龄在14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智力正常或智力正常、身体患轻度残疾或疾病、经过一定治疗可以康复的;

  3.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半年以上的。

  二、办理涉外送养的程序

  (一)公告

  为了规范涉外送养程序,办理涉外送养登记将由省民政厅统一进行公告。具备涉外送养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确定将要涉外送养儿童后,可填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预涉外送养公告申请表,经社会福利机构领导审核批准后,将孤儿或弃婴的捡拾证明、捡拾经过及1张二寸照片一并报到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统一在吉林日报上办理公告。

  (二)体检

  根据中国收养中心的规定,涉外收养要实行定点医院体检制度,各社会福利机构要委托当地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医院担任预涉外送养儿童的体检工作。定点医院要具备以下条件:

  1.要具备比较先进的医疗设备;

  2.要求县级以上综合医院;

  3.定点医院能开展艾滋病和梅毒的检验。

  各社会福利机构在原定点医院可以进行艾滋病和梅毒检验的,可在原定点医院进行体检。原定点医院不能进行艾滋病和梅毒检验的,要重新选择定点医院。当地找不到符合以上条件为定点医院的社会福利机构,可由省民政厅在长春指定符合条件的医院。

  (三)报送所需材料

  办理涉外收养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制件;

  2.被送养人是弃婴或孤儿的证明复制件;

  3.被收养人户籍证明复制件;

  4.被收养人成长状况报告复制件(两份);

  5.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复制件(两套);

  6.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四张、生活照片两张;

  7.被送养儿童成长状况表(一式两份)

  以上材料齐备后,待公告期满,各社会福利机构将涉外送养材料统一报送省民政厅审核,省民政厅审查合格后报送中国收养中心。

  (四)办理登记

  1.省民政厅收到中国收养中心的涉外送养通知后,要及时通知各社会福利机构做好涉外送养准备。待国外收养家庭与省民政厅预约好登记时间后,到吉林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办理登记手续。

  2.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时要求社会福利机构的主管领导和主管工作人员要陪同国外收养家庭一起到场。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关规定,登记机关自收到外国人来华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有关材料后,七日内进行审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三、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端正涉外送养工作的指导思想。涉外送养工作是国家为了增进国际间的联系,缓解国家办社会福利机构孤残儿童增多带来的压力而开展的一项国际间慈善活动。近年来,这项活动既缓解了我省社会福利机构孤残儿童增多带来的压力,也为孤残儿童今后的成长提供了好的出路。但是这项活动不是孤残儿童成长的唯一出路,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方法可以解决孤残儿童生活、学习问题。因此,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机构要提高认识,从国家利益出发,把维护被收养儿童的利益放在首位。尤其不要把涉外送养工作当作社会福利机构增加收入的手段,确保我省的涉外送养工作科学、合理、规范。

  (二)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孤残儿童的管理。社会福利机构是孤残儿童的供养单位,也是开展涉外送养工作的基层单位。要搞好涉外送养工作,必须加强对孤残儿童的管理。因此,各社会福利机构在孤残儿童入院前要加强审核制度,弃婴入院必须坚持“四证”俱全,即捡拾人或护送人单位的证明、捡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捡拾人的捡拾经过证明、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证明。特殊情况,证明材料要在一周内补齐。同时,各社会福利机构要建立孤残儿童档案制度,所有的孤儿或弃婴入院后,都应立即建立相关档案,确保一人一档。此外,各社会福利机构还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孤残儿童入院后、不论日常生活管理,还是办理涉外送养手续,各社会福利机构都要由专人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三)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严格外事纪律。涉外送养工作涉及到国外收养组织和收养家庭,因此,在接待国外收养组织和收养家庭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事纪律,各社会福利机构未经省民政厅批准,不得私自与国外收养组织与收养家庭来往。各社会福利机构在未收到省民政厅通知前,不得将孩子送交收养家庭收养。各社会福利机构接到省厅的涉外送养通知后,要立即做好送养准备,待国外收养家庭来后,立即配合收养家庭到省民政厅办理相关涉外收养登记手续。各社会福利机构与外国收养组织和收养家庭联系正常捐赠事宜外需报请省民政厅同意。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外送养工作只做不说”,各社会福利机构不得通过媒体对涉外收养工作进行宣传,并不得通过国外收养组织和收养家庭利用媒体对涉外送养进行炒作。

  (四)要加强捐赠款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国家对涉外送养捐赠款的使用原则已有明确的规定,各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将捐赠款用于改善孤残儿童的养育条件上,不得用于社会福利机构的行政经费、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等费用支出,做到专款专用。同时,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社会福利机构要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吉林省民政厅

  200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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