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新式婚姻登记证书等问题的通知
吉民发〔2004〕7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配合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就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民政部办公厅下发通知(民办函〔2003〕166号)作了明确规定。为提高婚姻登记证的质量,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证的管理,适应婚姻登记工作信息化的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式婚姻登记证式样。新式婚姻登记证分为结婚证、离婚证两类,封面均为枣红色,结婚证封面烫金,离婚证封面烫银。为便于计算机打印,将现行竖排版改为横排版。证件内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印章。新式婚姻登记证内芯纸张采用100克定向定位安全伪水印币纸,水印图案为双喜。封皮采用进口红宝石12系列210克充皮纸,内含无色荧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证书”和英文“MPR CHINA”及圆形“双喜”字样。
二、新式婚姻登记证管理。为了加强婚姻登记证的管理,国家民政部规定,新式婚姻登记证内芯由民政部指定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统一印制,封皮指定印制婚姻登记证样品的海南民政定安福利塑印厂统一印制合成,由省民政厅统一管理。新式婚姻登记证全国统一编号(证件印制号),民政部按内芯编号分段发给各省。省厅将根据各地上报的婚姻登记证数量,按编号分段发给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
三、购买新式婚姻登记证的时间和方法。民政部规定新式婚姻登记证自2004年1月1日起启用。各婚姻登记机关的旧式婚姻登记证可继续使用至2004年6月30日,全国各婚姻登记机关自2004年7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旧式婚姻登记证。根据我省实际,各地从2004年2月1日起可以购买新式婚姻登记证。证件由各市(州)民政局统一管理的,由各市(州)民政局根据各地定购的数量将购买新式婚姻登记证的款项汇到吉林省殡葬协会后,领取新式登记证;证件不实行统一管理的地方,各婚姻登记机关可直接与省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联系,将款项汇到吉林省殡葬协会后,领取新式登记证,并由厂家出具发票。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要认真按照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婚姻登记证的管理。旧式婚姻登记证已使用完的地方,可根据需要新证的数量与市(州)民政局或直接与省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联系购买新证,不得再购进旧式婚姻登记证书。旧式婚姻登记证没有使用完的地方,可按规定在2004年6月30日前做好新证启用的准备工作,禁止用低劣材料或者不符合样本标准材料生产的婚姻登记证,坚决杜绝登记机关向非指定厂家购买婚姻登记证。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0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