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吉民发〔2006〕56号
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综治办、编办、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共青团、妇联;沈阳铁路局长春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意见。
一、充分认识形势,把握主要任务,落实救助工作。
2006年是“十一五”的第一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自2003年8月将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以来,我省50个救助管理站开展了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工作,至今年4月份共救助56371人,较好地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安定,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出现了流浪乞讨人员增多,操纵、控制人特别是未成年人乞讨牟利以及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救治难等新情况、新问题。这反映出在发展变化的形势下,救助管理工作机制不够完善,有的部门没有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相关部门职责不够明确,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开展救助管理工作做得还不够。
解决好救助管理工作中的矛盾、问题,更好的开展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和政府的形象,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保持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局面,是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救助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提高对实施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共同落实救助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
成立“吉林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相关部门为成员,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民政部门
1.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办法》和民政部《细则》工作,综合协调、具体开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2.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制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工作规范,组织培训,指导各救助管理站开展救助管理工作,加强对全省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现有中心都设在救助管理站)的监督管理。
4.指导“吉林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住址不清、身体健康、行为正常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安置。
(二)综治办
1.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帮扶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检查落实。
2.对预防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工作不力和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数量较大,当地居民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下达督察通知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发改委
负责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发展规划,并具体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的实施。市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的建设要统筹考虑,合理配置资源,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予以支持。
(四)财政部门
1.救助管理站所需的救助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对承担跨省接送工作、救助任务重以及救助机构基础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同级财政安排经费确有困难,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地方财政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经费纳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经费统筹考虑,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安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机构编制部门
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研究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管理机构编制的审核工作,确保有关工作正常开展。
(六)公安部门
1.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未成年人、行动不便人员和智残人员应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并办好交接手续。对患重病和精神病人员要立即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通知救助管理站到医院进行甄别。在打击犯罪行动中解救的未成年人,以及有轻微违法行为但根据规定不予处罚且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责任人的未成年人等,应及时将他们护送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或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不满7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送国家办的社会福利机构。
2.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违法行为。对拉扯、拦截市民、损坏物品等强讨恶要、影响市民正常生活的乞讨人员进行依法处罚。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胁迫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3.依据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对在城市车辆通行道路上乞讨的人员进行教育、引导并告知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经教育引导无效、妨碍交通秩序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4.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吸毒人员的戒毒工作。
5.协助救助管理站维护站内治安秩序、核查受助人员的真实身份。
(七)建设部门
1.配合当地民政部门做好市区街道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
2.城建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对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要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通知救助管理站到医院进行甄别。
3.支持民政部门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对需要在繁华街路设立救助引导牌的,应当简化手续,提供便利条件。
(八)卫生部门
1.指导各地确定定点医院。对公安部门、城管部门、救助管理站送去的流浪乞讨病人,定点医院要及时实施诊断、甄别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治疗完毕后,医疗机构出据医疗终结证明,通知救助管理站接回。病人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可根据甄别的身份等情况,按照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公安厅、劳动厅、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06]17号)规定,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救助管理站结算;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统筹解决救治费用。
2.加强对救助管理站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救助管理站的防疫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社会上和站内发生的受助人员传染病疫情。对站内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防疫培训。
(九)交通部门
1,为体现对社会救助事业的支持,对全省50个救助管理站(每站一辆)用于救助工作的小型救助专用车辆,给予免征养路费。
2,指导公路客运部门,为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站在提供乘车凭证、购买车票和接送受助人员进出站方面提供方便。司乘人员对受助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行动不便人员要提供便利,帮助其安全到达目的地。
(十)铁路部门
指导铁路客运部门,为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站在提供乘车凭证、购买车票和接送受助人员进出站方面提供方便。司乘人员对受助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行动不便人员要提供便利,帮助其安全到达目的地。
(十一)司法行政部门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2.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做好居民外出流浪乞讨的预防工作。要根据需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以及对遭遗弃、虐待的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流浪乞讨者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二)教育部门
1.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对于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要及时接收其入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
2.支持救助管理站内部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师资力量和教育资源,开展知识教育、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工作,帮助受助人员身心健康发展。
3.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专职教师的职称评定工作纳入教师职称评聘体系。
(十三)劳动保障部门
负责将救助管理站内开展的受助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同时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还可以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四)共青团和妇联组织
1.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
2.各级共青团、妇联组织在有条件的救助管理站设立社工工作站,积极建立并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开展志愿者“一助一”、“多助一”和“代理妈妈”等活动,倡导和推进社会热心人士支持、参与照顾和家庭寄养等安置工作。
三、齐抓共管,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要重点加强党政机关办公区、繁华街路、车站、交通要道、风景旅游区、涉外活动场所等地点的救助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城区党政机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本辖区内遇到的流浪乞讨人员,负有告知、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的义务;对不满7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送国家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对已查清为本区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接收,并对遗弃患病人员的家属进行批评教育,尽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以减少辖区内居民外出乞讨和遗弃患病人员现象的发生。社区要设立临时救助点,有专人负责救助工作。各市州、县(市)、双阳区政府要参照本意见所规定的内容,组织开展好本地救助管理工作。
四、完善救助管理设施,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目前全省每个市州、县(市)和双阳区都设立了救助管理站,共50个。其中有11个站同时设立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按照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的“十一五”规划,为了更好地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权益,要增设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数量,加大资金投入。
未成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地方,救助管理站要履行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职责,救助场所要与成年人分开,救助条件要优于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流浪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性救助和分类管理。
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在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工作基础上,加大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力度。公安、教育、司法和共青团共同参与,积极配合。
五、加大救助法规的媒体宣传力度,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救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有关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社会组织和市民关爱弱势群体,参与政府组织的公益性救助活动,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慈善救助款物。注重宣传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有效做法;揭露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乞讨敛财的丑恶现象;抨击以乞讨为职业,不劳而获,虐待老人、未成年人的违法和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0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