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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19-06821
分  类: 社会组织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3年10月21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公益基金会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13〕69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05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19-06821 分  类: 社会组织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3年10月21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公益基金会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13〕69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05日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全省公益基金会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民发〔2013〕69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审计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省本级各基金会: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公益基金会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为规范基金会资金使用管理,增加基金会资金使用透明度,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基金会管理工作实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公益基金会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全省公益基金会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审计厅

2013年10月21日

关于加强全省公益基金会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确保基金会履行公益宗旨,规范开展公益活动,加强基金会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金会资金是指由基金会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二、基金会资金来源主要有组织募捐的收入(公募基金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财政拨款等其他合法收入。

  三、基金会资金使用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基金会具体运作的管理体制。

  四、基金会应依法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社会慈善资源,积极、适时的组织募捐或接受捐赠。

  五、基金会接受的公益捐赠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能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

  六、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七、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

  八、基金会必须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资金、开展公益活动。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要独立建账,做到专款专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九、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十、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十一、基金会应当对公益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受赠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十二、基金会资金使用在不影响正常业务活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保值增值活动。在进行保值增值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二)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三)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四)投资风险由基金会自行承担责任。

  十三、基金会要建立健全内部议事决策和资金募集、管理、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和私分基金会资金。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十四、基金会理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审查一次基金会资金运行情况,形成审查报告,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基金会公开举行的募捐、资助等重大活动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及时报告。

  十五、基金会必须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第31号令)的要求,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扩大信息公开透明度。

  十六、基金会应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各政府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依法对基金会进行综合监管,规范基金会开展各项公益活动。税务部门应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审计部门应依法对基金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协调高效的监管机制。

  十七、基金会年度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未达到《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要求的,年度检查不合格,并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八、基金会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意见适用于在我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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