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19年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最低指导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吉民发〔2019〕2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推进我省城乡社会救助区域统筹发展,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从2019年起,建立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下简称“特困供养”)最低指导标准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城市低保最低指导标准
共分四个档次:
1.第一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550元,包括长春市、吉林市、公主岭市、梅河口市、磐石市、延吉市、敦化市、珲春市;
2.第二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500元,包括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德惠市、东丰县、通化县、柳河县、临江市、长白县、前郭县、图们市、和龙市;
3.第三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450元,包括白城市、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双阳区、长春市九台区、永吉县、蛟河市、桦甸市、伊通县、双辽市、梨树县、东辽县、辉南县、集安市、抚松县、靖宇县、乾安县、安图县;
4.第四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400元,包括榆树市、农安县、舒兰市、长岭县、扶余市、镇赉县、通榆县、洮南市、大安市、汪清县、龙井市。
二、全省农村低保最低指导标准
共分三个档次:
1.第一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年人均4000元,包括长春市、吉林市、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德惠市、桦甸市、磐石市、延吉市、敦化市;
2.第二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年人均3900元,包括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双阳区、长春市九台区、永吉县、蛟河市、舒兰市、梨树县、双辽市、东丰县、东辽县、通化县、辉南县、集安市、抚松县、长白县、临江市、珲春市;
3.第三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年人均3800元,包括松原市、白城市、榆树市、农安县、伊通县、柳河县、靖宇县、前郭县、长岭县、乾安县、扶余市、镇赉县、通榆县、洮南市、大安市、图们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
三、全省特困供养最低指导标准
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28号)精神,2019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城乡失能、半失能和完全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30%、20%和10%。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此次调整全省最低指导标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统筹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精心组织实施,全力抓好落实。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2019年度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于2019年4月30日前公开发布,5月1日起执行,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积极筹措资金。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做好资金测算,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足额安排2019年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切实做好资金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强动态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政策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完善和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同时,认真做好提标资金发放工作,加快资金拨付力度,严禁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