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民政厅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字号: 默认 超大
返回顶部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19-01527
分      类: 社会救助;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9年02月27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19〕8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07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19-01527 分      类: 社会救助;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9年02月27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19〕8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07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
吉民发〔2019〕8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切实增强低保对象认定的精准性、管理服务的规范性和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发挥好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我省现行低保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全省低保规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目标,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低保工作格局,实现低保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二)坚持公平公正。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程序规范,畅通社会公众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三)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救助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方式,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低保制度统筹发展,做到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工作目标

  (一)严格落实低保政策规定。

  各地要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要求,严格按照户籍、收入和财产条件认定低保对象全面落实“补差式”救助,切实做到有法必依;制定实施种植业、养殖业、务工(打工)、赡养费、政策性补贴等行业收入评估标准,做到年度动态调整,强化家庭收入核算的公平性。

  1.落实“收入豁免”政策。对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因病支出较大“支出型”贫困家庭、重残人员家庭、丧偶单亲且子女就学的家庭,人均收入分别按当地低保标准200%100%50%扣减,扣减后为负数的,按零收入核算;扣减后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政策规定纳入保障范围。

  2.落实“支出核减”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对农村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家庭年收入扣减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自负医疗费用是指在医疗机构诊疗或遵医嘱自行购药发生的、有正规票据证明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救助后的剩余费用)后,人均额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情况符合当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享受一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后重新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经“支出核减”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条件的,终止保障。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扣减后为负数的,按零收入核算;低保补助金,按照低保标准与扣减后所核算收入的差额发放。“支出核减”政策与“收入豁免”政策只能任选其一,不能同时享受。

  3.落实“就业渐退”政策。低保对象动态核查时,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的低保对象,核算其家庭总收入时,当地城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低保标准部分或农村扶贫标准高于农村低保标准部分不予计算;享受收入豁免政策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00%的,城市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12个月低保待遇,农村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18个月低保待遇,残疾人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24个月低保待遇。

  4.落实“单人户”保障政策。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经个人申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宗教教职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在社会服刑且生活无着的社区矫正人员;强戒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生活无着人员;出狱(所)后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刑释人员;实行家庭收入豁免后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200%低保标准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重残人员等;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单独予以保障。

  (二)规范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

  原则上,实行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镇(街道)审核、村(居)委会协助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对于试行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改革的地方,审批职能由乡镇(街道)承担。

  1.规范申请受理。低保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特殊情况可以个人为单位申请,具体由申请人以书面提出,同时提交个人可提供的有效证件材料,书面声明并承诺户籍地或居住地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由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字确认。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无正当理由,村(居)委会不得拒绝。

  2.规范审核评议。乡镇(街道)是低保审核的责任主体,要通过信息核对和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新申请低保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认真核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时,应由2名调查人员签字确认。同时,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全部调查结束后,一般情况下,乡镇(街道)组织村(居)委会居民代表等对申请家庭申报情况是否属实进行评议,并对是否给予其低保待遇提出意见建议,同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3.规范联审联批。原则上,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应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每个乡镇(街道)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审核过程中有异议的家庭、近亲属备案人员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家庭,应全部入户调查。调查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与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部分村(居)民代表共同进行联审联批,促进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对于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改革的地方,乡镇(街道)可将联审联批程序与审核评议程序合并操作。严禁不经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核审批等规定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各地要及时将低保家庭基本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录入和上传到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与纸质档案一致的电子档案,规范信息化管理。

  (三)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低保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按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规定,对低保家庭按照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对已获得低保待遇的家庭,组织各乡镇(街道)按照 A类一年、B类半年、C类按季进行动态管理,填写《城乡居民低保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县级民政部门定期与相关部门开展信息比对,对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查;乡镇(街道)进行入户复查(人户分离对象除外),入户复查至少2名工作人员,复查人员和低保对象分别对复查结果签字确认,本人拒绝签字的,由复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将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的定期核查制度落实到位,依据变动情况,及时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对“已死亡”低保对象,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村(居)委会在接到低保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或群众反映低保对象死亡信息后,要在1周内核实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及时进行停保。对于试行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改革的地方,乡镇(街道)可在核查后,直接予以停保。

  (四)落实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1.公开公示内容。公开公示信息包括城乡低保政策、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在保对象基本信息、申请对象审核审批结果、县乡两级监督举报电话。在保对象基本信息长期公示内容包括低保对象姓名(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居住地村(居)委会、享受低保金数额等,严禁公开与享受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并根据动态管理情况及时更新,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2.公开公示方式。县级民政部门要在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社会救助服务大厅(政府办事大厅)公开相关信息,乡镇(街道)要在社会救助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大厅)公开相关信息,村(居)委会要在办公场所设立长期公示栏公开相关信息,有条件的村(居)委会要将公开公示延伸到自然屯。各地要丰富宣传形式,通过公众场所、新闻媒体以及新媒体等,广泛宣传低保政策,提高社会和群众的知晓度。

  3.公开公示时限。低保申请经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方式审核后,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村(居)委会的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管理审批机关批准确定享受救助的对象,在县、乡、村三级进行长期公示。 

  (五)加强低保资金发放监管。

  低保金实行按月(季)社会化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与代发金融机构共同确定具体发放时间。各地要从41日起逐步调整发放时间,确保年底前实现每月(每季初月)10日前将上月(季)低保金发放到户(人)。低保金无特殊情况不允许他人代领,由存折(卡)持有人本人领取。因智力、身体等原因本人无法领取,委托家庭其他成员或亲属代领的,应由本人签署委托协议报乡镇(街道)备案;家庭成员或亲属不能代领的,由乡镇(街道)核实后指定工作人员代领,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六)完善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委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相关人员)的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按以下要求执行:

  1.主动申报。低保工作相关人员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其应主动申报;对不如实申报的,经查证属实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级民政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限期补报备案,并实行重点核查。存在利用职权为近亲属违规办理低保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属地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吉林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表》、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等相关材料的原件纳入低保档案管理范围。乡镇(街道)建立备案管理人员台账,村(居)委会设立明细台账。

  3.逐级申报。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应向乡镇(街道)申报备案;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应向县级民政部门申报备案,同时通告村(居)委会;县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应在同级县级民政部门申报备案,并同时通告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

  4.重点核查。低保工作相关人员近亲属申请低保,要做到“逐户核查”;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作为动态管理复查的主要对象,做到“重点核查”。近亲属是指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法定监护人、被监护人。

  (七)建立健全信访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

  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并公布监督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信访投诉举报事项,按照政策予以解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不得简单粗暴、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切实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问题处理在基层。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致使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吃拿卡要、优亲厚友、违规操作、把关不严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追究责任。要加大对骗取低保人员的查处力度,及时追回违规领取的已发放低保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待遇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要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八)加强经办服务队伍能力建设。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抓紧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意见》(吉厅字〔201820号),按照要求加强县、乡、村三级工作力量,通过内部调剂、落实社工岗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基层有机构理事、有人办事。各地要确保社会救助岗位编制人员在岗在位,工作正常开展。各地要将县、乡两级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基层有钱办事。分级组织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基层经办服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低保工作规范管理,切实作为一件重大政治任务来抓,摆上议程、投注精力、抓实抓细,抓出成效。要针对当前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摆,立行立改;并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源头管控。要积极争取将低保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强化县、乡、村三级责任落实。要充分发挥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的作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增强部门合力,强化资源共享,推进低保工作健康发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好行业评估标准制定、保障标准测算、低保对象审批、业务培训、监督管理等职责;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村(居)委员会要协助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等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抓好低保工作的监督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实施常态化监管。要强化专项督导,结合组织实施的专项行动,及时开展专项调研督导,推动问题解决。要加强日常督导。将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深入乡村,掌握第一手资料,摸清真实情况,发现问题,督导地方及时整改。要开展绩效评估。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对所辖行政区域内低保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低保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讲好救助政策,宣传低保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低保的政策措施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市、县、乡三级要结合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采用多种形式,实现县、乡、村工作人员全覆盖,使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特别是村(居)委会人员全面准确把握低保制度目标、功能定位、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救助方式等政策规定,切实将低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覆盖到乡镇的社会救助培训。

                                                    吉林省民政厅

                                                   2019年22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