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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18-09668
分  类: 社会救助;通知公告;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5年02月11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低保工作绩效评价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15〕8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18-09668 分  类: 社会救助;通知公告;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5年02月11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低保工作绩效评价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15〕8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30日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4年低保工作绩效评价的通知

吉民发〔2015〕8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20151月19,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2014年度低保工作绩效评价的通知》(民办函2015〕13号,以下简称《通知》),定于2015年1月至3月开展2014年度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为全面做好我省的低保绩效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开展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是提高低保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大局观和责任感、荣誉感,把绩效评价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对照《通知》要求和评价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强化落实责任,认真查找低保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强自我评价和整改落实,健全完善自我纠错机制,全面促进全省低保工作规范发展、创新发展,进一步提升我省低保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把握重点

  为了做好本次低保绩效评价工作,我省的低保绩效评价按内容梳理、自我评价和迎接评价三个阶段实施。各地要根据《通知》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21号)、《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的通知》(民办发〔20148号)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照要求,梳理低保工作。

  各地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领会民政部、财政部三个文件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盘点梳理当地低保工作,认真查找其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进行自我纠正和完善,确保绩效评价不出问题。

  (二)自我评价,完成《自评报告》。

  各地要根据当地低保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民办发〔20148号文件要求,逐项自我评价,于2015年212日前,以当地民、财政两部门的名义完成和分别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当地的低保工作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三)加强配合,上报佐证资料。

  省民政厅、财政厅根据要求,在细化分解低保绩效评价工作内容的基础上,对需各地上报的绩效评价佐证材料进行了整理。各地务必按照要求,于2015年212日前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主要内容如下:

  1.各地按照吉编办发〔2010〕106号文件、吉编办发〔2010127号和吉民电〔201454号文件、吉财社〔2009897号文件要求,填报《2014年县级以上社会救助机构及人员配备及工作经费落实情况统计表》(表一)、《2014年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统计表》(表二)。(该项上报省民政厅)

  2.城乡低保信息管理系统终端清单。(该项具体到乡镇、街道、社区,上报省民政厅)

  3.各地关于建立核对机制的文件,以及2014年1月至11月,针对城乡低保审批信息核对人数、核对检出人数;针对低收入家庭认定核对人数、核对检出人数等材料填报《20141月至11月城乡低保审批信息核对人数、核对检出人数及低收入家庭认定核对人数、核对检出人数统计表》(表三)。(12月份数据由省民政厅统计,该项上报省民政厅)

  4.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市(州)财政部门整理当地低保补助资金拨付情况(资金拨付文件)及所辖县(市、区)地方配套资金情况《各地配套资金情况统计表》(表四)。(该项上报省财政厅)

  5.各地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文件出台和运行情况。(该项上报省民政厅)

  6.各地落实《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的实施方案》(吉民电〔2014〕33号)的总结报告。(该项上报省民政厅)

  7.各地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查证属实或被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查处的违规、违纪、违法案件问题的情况《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查证属实或被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查处的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表五)。(该项内容上报省民政厅)

  8.各地2014年全年累计城乡低保停保人次和新增人次数《2014年全年累计城乡低保停保人次和新增人次数》(表六)。(该项上报省民政厅)

  (四)充分准备,迎接实地考评。

  各地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要按照要求,不断完善当地的低保工作,2015年35日前,做好充分准备工作,确保民政部、财政部20153月进行的实地核查工作顺利实施(核查方式根据民、财两部实际考核的通知或方案)。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协调。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相互沟通协调,加强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沟通,特别是影响绩效评价的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汇报,以便上下联动,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合力完成工作任务。

  (二)落实责任。各地要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佐证材料有理有据、真实可信。每张表都按要求填报,填报人、主管局长签字及加盖公章。对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瞒报谎报,影响全省绩效评价的,予以通报批评,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三)确保质量。本次绩效评价的依据文件、填报表格清单,请各地登录“吉林省社会救助QQ群”下载。各地《自评报告》及评价数据和材料的时间截至2014年1231日。上报材料是文件的,以pdf格式上报;是表格的,以Excel文件格式上报电子和纸质材料各一份;是文字材料的,以Word文件格式上报电子和纸质材料各一份。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联系人:潘田、周扬

  电 话:0431-87672288   89152134(传真)

  邮 箱:747545804@qq.com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联系人:李键

  电 话:0431-88990678

  邮 箱:254501758@qq.com

  附件:2014年度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依据文件和填报表格清单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52月11

 

附件

  2014年度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依据文件和填报表格清单

  1.《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低保工作绩效评价的通知》(民办函〔201513号)

  2.《吉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低保工作绩效评价的工作方案》(〔2015〕号)

  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21号)

  4.《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的通知》(民办发〔20148号)

  5. 《关于全省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吉编办发〔2010〕106号)

  6.《关于全省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编制配备的指导意见》(吉编办发〔2010〕127号)

  7.《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省编办〈关于全省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编制配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电〔2014〕54号)

  8.《关于印发城乡低保资金绩效考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09〕897号)

  9.2014年县级以上社会救助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统计表》(表一)

  10.2014年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统计表》(表二)

  11.2014年1-11月城乡低保审批信息核对人数、核对检出人数及低收入家庭认定核对人数、核对检出人数统计表》(表三)

  12.《各地配套资金情况统计表》(表四)

  13.《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查证属实或被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查处的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表五)

  14.2014年全年累计城乡低保停保人次和新增人次数》(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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