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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18-09650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27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18〕53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18-09650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27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18〕53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11日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吉民发〔2018〕53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21号)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调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专项核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我省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专项核拨。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全省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620元。省财政按每人每年6948元专项核拨,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600元,省财政按每人每月570元专项核拨,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落实。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600元,省财政按每人每月570元专项核拨,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落实。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省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专项核拨。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7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仍由原渠道解决,提标资金由省财政专项核拨。

  九、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位。

  附件: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9月25日

  附件:

(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80140

  因公

  77610

  因病

  75060

  二级

  因战

  72520

  因公

  68710

  因病

  66140

  三级

  因战

  63640

  因公

  59800

  因病

  56010

  四级

  因战

  52150

  因公

  47080

  因病

  43260

  五级

  因战

  40740

  因公

  35620

  因病

  33080

  六级

  因战

  31830

  因公

  30120

  因病

  25440

  七级

  因战

  24190

  因公

  21650

  八级

  因战

  15270

  因公

  13980

  九级

  因战

  12680

  因公

  10190

  十级

  因战

  8910

  因公

  762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烈 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25440

  21850

  2055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在乡退伍红  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红  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

  人员

  55570

  55570

  25070

  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参战军队

  退役人员

  参加核试验(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7200

  7200

  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表

抗日

  解放

  建国后

  带病回乡

  16100

  15380

  15140

  7620

  注:立三等功以上的,每人每年加发240

其他人员

部分老烈士子女每人每月440元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役一年每人每月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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