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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15-05161
分  类: 养老服务;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5年10月10日
标      题: 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15〕37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0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15-05161 分  类: 养老服务;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5年10月10日
标      题: 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15〕37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0月10日

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民发〔2015〕37号

各市(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委、银监分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经济发展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民政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现就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一)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各地要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及合资合作等方式,积极将政府投资兴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力量运营。企业和社会组织均可作为运营项目的承接主体,享受同等待遇。

  (二)将居家养老服务优先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家政、清洁、物业等服务类企业利用自身优势进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引导民办养老机构将服务向社区居家养老拓展和延伸。

  (三)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进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支持县(市、区)政府通过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方式,将当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整体打包与民间资本进行合作开发和经营。

  (四)支持民间资本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实现老年人需求与服务供给的有效对接,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二、支持民间资本发展机构养老服务

  (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建专业化、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接收政府供养对象。

  (六)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办法,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实现运行机制市场化,但服务对象应以优先接收高龄失能的困难老年人为前提。

  (七)支持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条件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院、养护院,积极引入民间资本进行改造和运营。

  (八)鼓励和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在保障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满足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探索实施公办民营管理模式,进一步发挥农村社会养老功能。

  (九)支持各地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可稳妥开展将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试点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三、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产业领域

  (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开发适老化社区和进行住宅小区的养老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通过物业企业开展养老服务的方式向多元化经营转型。对于按照相关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的适老住区和老年公寓项目中,其配套的符合独立登记条件的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按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进行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的设计和开发,鼓励已有电商平台增加适应老年人消费需求及特点的商品和服务。

  (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开展老年产品用品物流经营和国际贸易,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支持建设老年用品一条街或专业的交易市场,推进综合性养老产业园区建设。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跨区联合、资源整合等方式,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休闲旅游、保健养生等系列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健康等相关产业互动发展。

  (十四)支持相关部门与保险公司合作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介护保险等险种,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等产品。

  四、支持民间资本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十五)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建立起以社会化服务为主的医疗照护保险制度,将在定点机构中接受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所发生的合规费用纳入医疗照护保险资金支付范围。

  (十六)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要按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

  (十七)将民营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十八)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民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合作,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

  (十九)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提供医疗服务。

  五、完善支持民间资本的投融资政策

  (二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在给予新增床位补贴、社区养老设施建设补贴、贫困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和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的基础上,对民间资本投资的社会急需、发展前景好的养老项目给予支持。

  (二十一)省养老服务产业政府引导基金应向居家养老、集中养老、社区综合服务等面向基层大众的养老服务产业优质项目倾斜,加快培育知名度较高的养老服务品牌,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加快融合发展。

  (二十二)相关部门要将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资金重点投向养老服务领域,采取PPP等多种模式,支持民间资本投向面向大众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

  (二十三)各地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增加逐步提高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

  (二十四)鼓励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鼓励研发以养老服务业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服务业。

  (二十五)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以租赁形式给予组织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借款方式投入组织运营的流动资金,允许其收取不高于市场公允水平的租金和利息。

  六、完善支持民间资本的税费优惠政策

  (二十六)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

  (二十七)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十八)对于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九)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三十)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十一)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十二)所有民办养老机构及交由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其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均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宽带互联网的安装费、使用费等按物价部门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七、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保障工作

  (三十三)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加快发展我省养老服务专科本科教育,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研究生教育。

  (三十四)拓展人才培养渠道,打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发展通道,推进养老服务业相关专业的“3+2”、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开展养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国际交流。

  (三十五)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学校和研究机构,支持其通过与海外企业、机构合作方式引进培训资源,开展人才培养服务工作。

  (三十六)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对符合条件参加养老照护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三十七)做好养老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工作,指导民办养老机构和组织合理确定养老护理人员劳动报酬。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养老机构和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十八)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各地要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有效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研究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推进举措,做到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并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跟踪监测和持续服务。加快培育和发展养老产业联合会等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和促进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实体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吉林监管局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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