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健全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民发〔2015〕49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体育局、老龄办,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体育局:
现将《关于健全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
吉林省体育局 吉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15日
关于健全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省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特别是《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实施以来,发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社会参与热情显著提高,扶持政策效果逐步显现,养老服务业发展呈现出良好态势。但从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滞后于城镇,服务体系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社会参与不充分等问题仍比较突出。随着我省人口老龄化的形势日益严峻,农村老年人口不断增加。截至2014年末,全省6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口达243万,占全省老年人口的52%。同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规模逐步扩大,农村独居、空巢和留守老人逐年增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健全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保障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农村发展稳定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吉林省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推进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落实的实施方案》(吉发〔2014〕8号)要求,提高农村养老服务水平,现就健全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农村老年人养老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和家庭的作用,围绕社会养老保障、老年健康支持、老年社会服务和老年群众工作,建立健全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农村老年人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感,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二)基本原则。
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从我省实际出发,把着力解决当前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建立关爱服务长效机制紧密结合,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
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充分调动社会、家庭和个人的积极性,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方支持的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格局。
全面关爱与重点突出相结合。根据农村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分类别、多层次、有针对性地对老年群体实施全面关爱。重点突出对农村“五保”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独居、残疾及空巢、留守等老年人的关爱。
(三)建设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政府关爱为主导、家庭关爱为基础、社会关爱为主体的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实现全省农村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95%以上的乡镇建立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70%以上的村屯建立农村养老服务大院或站点。农村老年协会实现村级全覆盖,在农村养老服务中发挥显著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夯实农村老年人关爱基础。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人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鼓励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老年人缴费提供资助。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人均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减轻参保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全面推进门诊统筹。
加大农村老年人社会救助力度。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农村贫困老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保障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农村家庭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健全老年社会福利制度。加快发展适度普惠型老年社会福利事业,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先、优待服务,提高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完善高龄老人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落实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政策,为农村居家失能的分散供养“五保”老人、低保家庭老人居家养老提供支持。
(二)加强养老设施建设,发挥农村养老服务平台作用。
增强农村社会福利中心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在农村养老服务中的托底作用。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农村社会福利中心改善设施条件,将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支持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实施公建民营,探索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
着力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建设。抓住新农村、城镇化建设和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等有利契机,将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建设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发展规划,按照“有固定场地,有服务设备,有服务内容,有服务队伍,有管理制度,有资金保障”的“六有”要求,全面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建设。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适合不同老年群体、不同地域条件、不同民族特色的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建设、管理、服务方式。对农村养老服务大院辐射不到、条件较好的自然屯,可建设农村养老服务站(点)。积极推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向农村养老服务延伸。
(三)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切实关爱农村老年人健康。
开展老年疾病预防工作。将农村老年人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重点,提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或村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为老服务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倡导为老年人义诊、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健康状况。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家庭。支持有条件的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农村社会福利中心等农村养老机构建立长期协作机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全科医生为农村五保、低保等生活困难农村老人提供服务,应适当降低服务费标准。
(四)加强老年维权工作,保障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
健全老年人维权机制。修订《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加大执法检查和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化水平。加大对侵害农村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处理力度,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抚恤金、医疗费、人身损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依法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司法机关应通过电话、网络、上门服务等形式,为农村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人报案、参与诉讼等提供便利服务。
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优先受理和审查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拓展农村老年人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农村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五)丰富老年文体活动,满足农村老年人精神需求。
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创新老年教育体制机制,探索农村老年教育新模式。支持乡镇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行政村利用现有场所和设施建设老年学校(老年活动中心)。依托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养老服务大院、文化大院,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村文化科技活动室、村图书室(农家书屋)、村多功能室等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发挥综合效益。组织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体育健身服务。鼓励体彩发行机构向农村养老服务大院等养老服务机构捐赠健身器材。支持老年人以适当方式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活动,探索“老有所为”的新形式。
(六)加强服务组织建设,壮大农村老年人关爱队伍。
大力发展农村老年协会。充分发挥农村老年协会在老年群体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将农村老年协会纳入公益慈善类或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范畴,进行直接登记。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放宽条件、简化手续,做到能登尽登。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在乡镇备案。鼓励和引导农村老年协会积极参与农村养老服务,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知识讲座、维护权益、互助养老等活动。支持将农村养老服务大院交由农村老年协会等社会力量运营管理。支持农村老年协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把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的老年协会纳入承接主体。
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动员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农村老年人关爱活动。引导社会工作者和各类爱心人士开展“一助一”“多助一”等多种形式的结对关爱服务活动。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生参与农村老年人关爱志愿服务活动。党员干部应带头参加志愿服务,领导干部要选择留守老人比较集中的村屯作为联系点,开展常态化关爱服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切实把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认真研究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重大问题。各级民政、老龄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职能,抓好相关任务落实。
(二)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作用互补,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充分整合利用相关涉农政策、项目和资金等资源,支持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应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大院项目建设发展,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应加大对农村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支持力度。
(三)营造发展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形势和有关老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代际和顺、社会和谐。倡导亲情互助,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提高农村老年人的幸福指数。树立和表彰农村老年人关爱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地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将任务细化分解,纳入到年度民政和老龄工作考核范畴,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省民政厅和省老龄办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或调度,及时向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