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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14-03836
分      类: 社会事务;通知公告;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4年03月06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14〕11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3月06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14-03836 分      类: 社会事务;通知公告;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4年03月06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14〕11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3月06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实施办法

吉民发〔2014〕11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精神,规范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本着依法、便民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机关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常驻户口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如果当事人的户籍为吉林省且户口迁移只发生在吉林省省内的,可由当事人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相关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申请人

  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

  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提供证件材料

  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并提交《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格式见附件1)或《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格式见附件2),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出具《军官证》、居民身份证和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下同);

  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委托书需经公证机关公证(近亲属除外)。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或丧偶证明。

  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法院的宣告或具有资质的医院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

  四、出具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格式见附件3)或《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格式见附件4)。

  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证明时查阅起始时间为婚姻登记机关保存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起始之日。当事人离婚、丧偶后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查阅起始时间为当事人离婚、丧偶之日,查阅截止时间为婚姻登记机关出证前一日。当事人户口发生过迁移的,由原户口所在地、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户口迁出、迁入时间出具证明。现户口所在地与原户口所在地都为吉林省的,可由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查询信息出具在吉林省省内的证明。

  申请人声明的婚姻状况或婚姻登记信息与查阅信息不符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出具证明。

  五、编号及存档

  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统一编号为Zaaaaaa-bbbb-ccccc,其中“aaaaaa”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bbbb”为当年年号,“ccccc”为当年出具证明的序号。

  出具证明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归档,其中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死亡证明等证件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申请人声明书、委托书等材料留存原件,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或一式两份的原件)和拍照存档资料(登记机关要配备小型摄像头,对出具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要进行拍照,并由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确认)一并存档。归档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六、其它

  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纪录证明》和《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不包括当事人在其它辖区的婚姻信息,也不包括当事人在本辖区内婚姻登记机关未掌握的婚姻信息,且此证明不等同于未婚证明和单身证明。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加盖婚姻登记专用印章。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不予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当事人应提交2张二寸单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贴在出具的证明上(左下角空白处),一张贴在声明书上。

  当天出具同一证明最多3份。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可以作为婚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婚姻服务机构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本办法于201431日起实施。

    附件:1.《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2.《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3.《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吉林省民政厅

  201436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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