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吉民办字〔2014〕3号
各市(州)、县(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民办发〔2013〕1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做好实施工作。“扎实推进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示范市县创建活动,促进地名管理信息化、规范化”已列入2014年全省民政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地名服务列入当地政府“民生工程”,摆上突出位置,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取得实效。要根据吉民发〔2012〕9号、吉民发〔2013〕11号文件要求,制定活动方案,出台相关文件;设置城乡系列地名标志;落实地名规划,建立新地名命名、更名机制;完善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建立更新、维护、上报机制。已获得省级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示范市县的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标准进一步完善提高,及时按照程序组织申报“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市县”。其他市(州)、县(市)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力度,争创省级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示范市县。
附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 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民办发〔2013〕17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
(民办发〔201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北京、天津、上海市地名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市(县、区)的动态管理,指导示范创建工作,明确示范创建目标,规范示范创建程序,确保示范创建工作科学、客观、公正和公开,我们在总结命名第一批示范市(县、区)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各地民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测评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扎实做好实施工作。各地在实施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
2013年10月24日
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测评体系(试行)
为规范地名公共服务示范测评方法和标准,科学测评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建设,引导各地不断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测评体系。
一、测评目标
地名公共服务示范测评体系是确定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市(县、区)的标准,主要对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的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数字地名四个专项事务进行测评,科学、公正、客观地衡量地名公共服务水平,综合、全面地反映地名公共服务建设成效。
二、测评对象
测评对象是拟申报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的市(县、区)。
三、测评内容
测评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数字地名和增值项目六个方面。具体测评因素及评分方法见附表。
四、分值计算
测评总分=总体要求分值×10%+ 地名规范分值×20%+ 地名标志分值×25%+ 地名规划分值×20%+ 数字地名分值×25%+增值项目分值
总分值≥80分且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数字地名四个专项事务分值均≥70分的市(县、区),可确定为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市(县、区)。
五、组织与实施
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市(县、区),原则每2年确定公布一批。省级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县、区)进行测评,并将符合示范的名单报民政部,民政部根据省级上报的示范名单进行抽查。被确定为示范市(县、区)的,由民政部发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