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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14-0383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4年01月12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14〕1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1月1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14-0383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4年01月12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14〕1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1月12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民发〔2014〕1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2014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2014112

  2014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

  2014年,全省民政工作要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机遇意识、进取意识、责任意识,以深化改革为统领,着力抓好“两项改革”,实施“六项工程”,全面提升民政工作整体水平,常规工作抓成效,重点工作出成果,创新工作求突破,努力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

  一、社会救助工作

  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2014年,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分别达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5%,实现城乡低保标准总体上较上年度增长幅度不低于10%以省政府名义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的意见》,全面推进我省城乡低保标准形成机制、保障内容和方式、资金筹集和使用、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统筹发展。推进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试点,将试点扩大到10个县(市),争取下半年在全省全面推行。

  实施特困群体救助工程。加大协调力度,组织实施好“特困群体救助工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规范救助流程,保障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有效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60%以上。规范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流程,提高“一站式”结算比例。提高医疗救助信息化水平,救助数据100%纳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规范社会救助管理。落实国务院201245号文件和省政府201318号文件,制定出台《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管理。规范社会救助“一厅式”服务,制定工作标准,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会同财政部门,在全省范围开展社会救助资金存量核查工作,摸清底数,提高资金管理使用效能。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进一步完善纠错机制,降低救助对象认定差错率,确保社会救助更加及时、透明、公正、有效。推进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为重点的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力争建成省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信息管理系统,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

  强化社会救助基层经办服务能力。探索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的方式,解决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不足问题。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提高基层救助干部政策业务水平。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拓宽并畅通社会和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社会救助绩效考核和评估办法,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着力发挥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作用。

  二、社会组织管理

  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出台《关于促进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意见》,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吉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指导意见》。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取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基金会和异地商会登记审批权限,由现行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改为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建立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和社会组织联席会议制度。

  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和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总结推广长春市绿园区、宽城区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经验,每个县(市、区)建立一个社会组织孵化工作站,推动全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和购买服务工作取得突破进展。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办法。

  推进政社分开。配合相关部门出台《吉林省四类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做好四类社会组织脱钩和一业多会试点。与省委组织部联合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行为。

  加大社会组织评估和执法监察力度。完善各级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加大对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力度,全年对社会组织评估和执法监察数量不低于社会组织总数的10%。指导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加强内部建设,开展自律诚信创建活动和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加快建设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平台,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

  加强社会组织管理队伍建设。协调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解决社会组织管理队伍人员不足等实际问题,加强执法力量。做好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培训,提高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组织负责人的能力素质。

  发挥社会组织服务民营经济作用。启动社会组织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平台一期工程,直接服务民营企业200家,服务会员10000名,切实发挥社会组织在突出发展民营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三、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

  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以省政府名义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养老服务网络工程建设,重点建设公办养老机构34个,其中,省级2个,市级5个,县级27个;建设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500个,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大院500个。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开展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依托街道和较大社区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等服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开展居家养老定制化服务试点,着力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为居家困难老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开展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建设试点,探索建设模式、运营方式和服务形式。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在有条件的县(市)实施公建民营,通过服务外包、项目委托、合资合作等运营方式,转由社会组织或企业等管理运营。开展养老机构合作试点,通过大型养老机构与小型养老机构合作,城市养老机构与农村养老机构合作,公办养老机构与民办养老机构合作,促进资源的有效整合,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养老服务培训工作,使在岗养老护理员培训率超过50%,新招聘的养老护理员上岗前100%培训,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超过40%。依托国家远程培训网络,开展初级养老护理员远程培训,培训人数占在岗养老护理员总数的20%以上。重新审核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加强对社区小型养老机构监督管理。

  加强儿童福利工作。推动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在人口超过50万或孤儿数量较多的县(市)建立儿童福利机构,开展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试点。开展困境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调查,探索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规范弃婴收养行为。进一步完善“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

  推进慈善事业发展。深入贯彻慈善事业“十二五”指导纲要。采取设置慈善项目“招捐”、动员理事单位劝捐、发动社会公众募捐的形式,拓展募捐渠道。做好基金保值增值,充实慈善救助资金。科学设置慈善救助项目,增强救助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加强慈善文化建设,引导更多的群众和爱心人士参与慈善事业,促进慈善信息公开透明。鼓励企业和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公益事业。改进和加强慈善超市的建设,推动普及社会力量和社区运营慈善超市机制,建立示范性废旧捐赠衣物再生加工基地。开展慈善藏品的征集活动。加强志愿者队伍和义工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志愿服务。

  加强残疾人福利工作。加强民政精神卫生机构建设,支持部分市改扩建及新建社会精神病院,探索在较大县(市)建设社会精神病院。制定出台《吉林省民政精神卫生机构管理规范》,规范服务范围、入院出院、运营保障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立福利企业的监管机制。加强全省福利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协调省残联等相关部门共同举办残疾人就业专场洽谈会。

  做好福利彩票销售和公益金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性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继续实行电脑票销售终端能力考核。推进新游戏研发,提升市场竞争力。开展网点即开票自助投注销售业务试点工作,扩大网点即开票销售渠道。继续拓展中福在线销售厅的全省布局,扩大“快3”游戏自助投注销售厅的布点工作。积极筹备尽快开通电话投注、网络投注及电子即开票业务,确保销量在2013年基础上稳中有升,力争全省销量递增10%左右。推进省灾备数据机房的建设工作。联合省财政厅出台《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提高福彩公益金使用效率,确保安全运行。制定《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申报办法》,规范申报程序、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等。

  四、防灾减灾救灾与五保供养

  加强灾害应急救助综合能力建设。出台《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修订《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吉林省城乡应急避灾场所建设实施意见》,积极推进全省城乡应急避灾场所建设。继续深入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程,搞好国家和省级减灾示范社区考核验收及评选。抓好5·12全国防灾减灾日集中宣传和经常性宣传。指导灾害多发易发县、乡、村,特别是地震、山洪等灾害多发区域的乡村有针对性地开展灾害应急预案演练。开发建立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自然灾害救助管理系统。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系统,完整记录各级灾害信息员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加强对全省民政系统救灾工作人员及灾害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完善灾害信息管理制度,制定《吉林省灾情信息管理工作规程》和《吉林省民政厅灾情信息管理评比办法》,建立灾情信息报送半年通报、年终打分制度

  完善救灾物资储备机制。制定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改造计划,2014年完成省、市两级改造任务。扩大救灾物资储备规模,增加储备物资品种,省级达到2000万元,市级达到200万元,县级达到50万元。建立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系。完善救灾储备库清洗、打包、装卸制度。建立物资调拨运送应急机制,提高救灾物资快速装卸运送能力。

  做好冬春及新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制定冬春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方案,落实冬春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政策,严格执行救灾款三级联审”“两榜公示四联单发放程序,及时将中央及省级冬春救助资金发放到位,确保受灾困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加强灾情监测、预警、评估和信息报送,完善涉灾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会商评估机制,修订《吉林省民政厅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全力做好各类突发灾害的应急救助准备。研究探索将保险机制引入救灾工作,协调省人保财险公司,起草并以省政府名义出台《吉林省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指导意见》。完善救灾款物发放程序,规范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和监督程序,确保救灾资金发放及时合规,真正用于受灾群众。

  提高五保供养对象生活保障标准。以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80%为量化指标,确定五保供养对象生活保障标准,并将所需经费全部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五保供养经费随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同步提高机制,使全省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年平均保障水平分别不低于4200元和2800元。深入开展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等级评定工作,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支持106所福利中心完成房舍重建、维修和改造。积极争取民政部霞光计划项目资金,继续资助各地福利中心开展爱心护理工程项目建设,年底前实现100%覆盖。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推进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开展全省社区居委会第九次换届选举工作,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委会和居民小组建设,扩大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覆盖面,每个县(市、区)开展直接选举的社区居委会不少于当地社区总数的30%。做好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建章立制工作,对新任村、居委会成员进行培训。

  加强城乡社区建设。选择1-2个市开展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试点工作,探索经验,以地级市为单位建设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并延伸至街道和社区。逐步在全省推开。积极开展社区减负工作,落实吉政发〔201037号文件中规定的从社区应有功能和实际需要出发,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同时,对社区自治组织依法协助办理的服务事项以政府购买方式实行费随事转围绕落实城镇化建设要求,继续推进城镇社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工矿企业所在地、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给予补助。指导各地在具备条件的村部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深入开展全国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不断提高我省和谐社区建设水平。落实社区居委会成员生活待遇政策,不断提高其工作报酬,及时交纳各项保险费用。

  六、优抚安置双拥工作

  进一步推进烈士纪念工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健全烈士纪念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快制定《吉林省烈士褒扬办法》,全面规范烈士评定、烈属优待、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等工作。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研究建立长效保护机制,健全完善全省烈士褒扬信息系统数据库,积极做好全国文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推荐工作。结合建国65周年,开展烈士公祭活动,完成烈士证书的集中换发、补发工作。

  全面提高优抚工作保障能力。继续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三属保障待遇差别,做好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足额发放工作。进一步研究探索新时期优抚对象医疗、住房保障优待政策,不断提高优抚保障能力。继续加强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成对全省1.5万名残疾军人的伤残档案审核及信息录入,换发《残疾军人证》。

  提升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水平。积极探索优抚事业单位服务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制定全省光荣院、优抚医院、烈士陵园等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和细则。建立健全优抚医院医疗巡诊制度和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积极开展创建文明优抚事业单位活动,全面提升优抚事业单位建设管理水平。

  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78号文件意见精神,完善配套相关政策。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力争在年内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制定《吉林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档案考核计分办法》,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规范化建设。

  强化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指导各地充分利用各种培训资源,创新培训形式和内容,组织开展满足退役士兵实际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完善就业服务,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提高就业率。

  加强军休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军休工作相关政策,确保两个待遇落实。全面启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信息系统》,提高军休服务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探索推进军休工作机构管理服务体制机制创新,开展军休工作机构管理服务情况调研。完成年度军休干部接收任务。

  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探索建立军民融合发展工作运行机制。修订《吉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强双拥文化建设,构建信息网络平台,丰富军地文化共建载体,充分发挥国防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国防和双拥教育的广度和深度。总结推广基层组织拥军工作试点经验,为优抚对象和涉军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组织协调机关、单位与边防和偏远艰苦地区基层连队建立共建联系对子,定期走访交流,形成常态化联系制度,为基层部队建设和官兵实际需求提供更多更好的支持和帮助。

  七、专项社会事务服务

  积极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在长春市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建立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开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保护、司法保护、就业保护、医疗保护、精神保护等工作,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在适当时机在全省铺开。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救助服务能力。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拓宽长期滞留人员的安置渠道,推进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的有效机制。

  加强和改进殡葬服务。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规范殡葬管理和服务,明确服务项目,规范收费标准,坚持服务公开,落实《服务项目选项单》制度。加强职业培训,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切实抓好服务质量和行风建设,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充分运用网络媒体,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引导文明祭扫生态安葬,营造良好氛围,积极推进阳光殡葬、便民殡葬、文明殡葬、绿色殡葬。联合相关部门出台吉林省公墓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公墓建设的基本原则、性质分类及相关部门职责,严格公墓审批流程和审批条件,规范公墓销售。认真落实全国第四次殡葬改革会议精神,积极推进殡葬改革。

  开展婚姻登记和国内收养登记标准化建设。扩大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范围,改进婚姻登记软、硬件建设条件,提高全省网上预约系统的使用范围和效率。丰富婚姻文化建设,开展边民通婚现状的调研。拓展婚姻服务新领域,采取利民、便民、惠民措施,提倡节假日办公。实行颁证制度,力争全省100%的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免费颁证服务。进一步规范收养儿童身份认定和打拐被解救儿童收养程序。实现全省收养登记信息联网。探索建立收养评估制度,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

  做好区划调整工作。推进抚松、通榆撤县设市,九台撤市设区。力争解决松原市辖一区问题。推动符合条件的乡开展撤乡设镇工作。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区大典吉林分卷》的出版和发行工作。做好吉林省同内蒙古自治区第三轮省级界线联合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完善和健全界线管理制度和平安边界创建规划,认真做好考核评比验收工作。全面完成第三轮省级界线的联检和全省市、县、乡三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联检。

  推进地名公共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以创建示范县(市)为重点,制定地名管理标准化工作细则,抓好地名管理标准化试点。指导各地逐步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引导和推动各县(市)的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重点推动修订地名法规与规范命名、完善系列地名标志设置与常态管理、重点城镇地名规划与实施、地名数据库更新与信息化服务等工作。进一步做好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示范县(市)的申报、考核、验收等工作。积极做好全面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的准备工作。推进地名文化遗产申报和地名文化产品的开发利用,做好地名志编纂和出版发行工作。

  八、专业社会工作

  加大社会工作人才培训力度。抓好职业水平考试的组织工作,确保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都能报名参加考试,并积极为参加考试人员创造条件。依托地方党校、行政学院、高校和相关培训机构等培训资源,建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机制,逐步形成省、市、县分级负责的社会工作培训格局。统筹抓好社会工作服务人才职业能力培训、社会工作管理人才综合素质提升培训和社会工作知识普及培训;协调并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资源,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社会工作专题培训;协同省委组织部,利用省电大教育资源,推进社会工作成人学历教育。

  深入实施“三区”计划和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创建工作。在认真总结延边州开展社会工作三区项目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进社会工作在我省三区地区的发展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创建活动的要求,创建一批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省本级重点抓3个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城区(县、市)、10个社会工作服务示范街道、20个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社区、5个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每个市(州)至少抓1个示范县(市、区)、2个示范街道、5个示范社区、1个示范单位;每个县(市、区)至少抓1个示范典型。积极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服务机制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引领志愿者服务机制。

  加大社会工作平台建设力度。加大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力度,力争使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在全省民政事业单位覆盖率达到80%以上。推动各地在城市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力争使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在基层社区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吸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创造条件。

  九、民政综合能力建设

  加强民政法制建设。继续协调推进各项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创制立法工作机制,完善起草审核报备发布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创新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工作方式,确保有关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加强对有立法权限的市(州)立法工作以及各级民政部门创制工作的指导,提高创制立法质量,推动全省民政立法进程。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案件的审核审理工作。修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加快标准化建设。全面把握各试点地区和单位工作规范、工作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应用,在全省推广理念方式创新、质量效率提高、社会效果良好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在养老、救助、殡葬等重点业务领域研究制定我省地方标准,逐项填补我省民政领域标准空白,建立健全我省地方民政标准体系。

  推进民政人才队伍建设。围绕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新政策、新任务、新领域,重点开展综合业务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提高民政干部执行政策、服务群众、依法办事的能力。贯彻民政部关于民政人才工程建设要求,认真做好养老护理员、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遗体火化师、假肢师等民政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积极组织参加第四届全国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竞赛。举办新任民政局长培训班,提高各级民政局长业务能力。

  加强民政财务管理。做好2013年度全省民政财务决算和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广泛收集相关政策信息,依据政策规定,科学编制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全省民政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加强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对民政项目进行监管。加强对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全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做好民政系统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集中监管信息录入工作。依法加强民政统计工作,提高工作质量。落实好国家和省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等方面各项规定。提高财务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做好民政信访工作。继续抓好榆树市民政信访规范建设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切实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当地。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坚持搞好重点信访案件的排查工作,切实落实领导包案责任,进一步促进信访遗留案件和重点、难点信访案件的解决。

  加强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各项廉政规定,促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着力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约束力,扎实推进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全省民政系统基层窗口单位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民政干部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政策理论研究和宣传信息工作。做好民政部政策理论研究征文撰写上报工作。结合全省民政工作重点难题问题,确定我省调研题目,通过处室合作调研、会同党校高校联合调研、上下配合协同调研等形式,推出一批高质量调研成果。围绕省政府民生实事和民政工作目标责任制等重点任务,充分利用省内媒体及民政报刊、网站、微博,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效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各级党委、政府及上级民政部门传递民政工作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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