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培育发展农村专业协会的意见
吉民发〔2002〕90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广大农民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经自愿组合为前提,以互利互惠、联合协作为内容,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经济协作组织。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广大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对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生产服务社会化以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具有重大意义。
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省委、省政府实施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民政部门应认清形势,抓住机遇,投入力量,抓出成效。
一、积极开展工作,依法实施登记。各地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工作,以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管理,规范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活动,提高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服务水平,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有序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以“结构优良、布局合理、数量适度、质量高效”为目标,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逐步使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步入规范。
三、加强调查研究,实施有效指导。各地要对当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数量、规模、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内部结构和管理制度,以及在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中地位、作用,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调查,并在基础上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对策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做到情况明、问题清、对策准,确保工作有的放矢。
四、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协会规范活动的自觉意识。要针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不平衡,农民依法开展活动意识淡薄等问题,利用各种有效方式,大力宣传国家关于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政策法规,适时加强引导,做到既不挫伤广大农民成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积极性和热情,又能自学地依法进行登记,依法遵章开展活动。
五、明确业务主管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确立,一般情况下市、县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以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业务主管单位;乡(镇)、村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由乡(镇)政府统一实施管理和业务指导。
六、区别情况,具体实施登记或备案。市、县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乡(镇)、村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由乡(镇)民政助理承担和组织实施具体管理工作;对具备法人条件的,本着自愿原则,可由县级民政部门实施法人登记,由县级民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七、适当调整和放宽乡(镇)、村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法人登记条件。履行法人登记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个人会员15人以上,单位会员8个以上,有具体联系人或负责人,有联系地址和方式,具备组织活动的相应条件,业务范围有相应的自我限定。
八、简化登记手续,降低收费标准。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凭乡(镇)政府意见和发起人申请即可办理登记手续。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费,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协会成立是否公告,由协会自行确定。
九、严格执行政策 ,确保社会稳定。坚持以维护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前提,严禁成立单一功法类、宗族类、特定群体类国家明令禁止设立的社会团体(包括分支机构),慎重设立以吸收农民存款、向农民发放贷款为主要内容、以“互助互救”为名,打国家法律、政策“擦边球”的农村社会组织,避免引发社会矛盾。
十、改进工作方式,提高管理能力。按照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全省工作重点,分析研究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管理工作与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的政策水平;要深入农村,深入基层,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切实把事情办好,使农村满意、政府满意。
十一、积极采取措施,指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管理人员培训,促进会员间、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提高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规范化水平。
十二、培养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各地要集中力量培育起一批在当经济发展中影响大、效果好、学得来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各种形式,积极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引向深入。
十三、制定优惠政策,加大培育力度。要根据当地实际和产业发展需要,与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产业能人、供销合作社、农技站和企业等单位与个人创办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对于促进农民增收中作用较好,特别是有利于推进当地产业规模经营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要集中予以政策支持和资金帮助,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迅速壮大。
十四、适应需要,促进转化发展。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过程中,对具备转化成股份制企业条件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密切协同有关职能部门,不失时机地做好过渡转化工作,切实使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为实现我省经济和社会跨越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