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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05-01513
分      类: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05年07月28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村民自治工作的几点意见
发文字号: 吉民文〔2002〕15号
发布日期: 2005年07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05-01513 分      类: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05年07月28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村民自治工作的几点意见
发文字号: 吉民文〔2002〕15号 发布日期: 2005年07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村民自治工作的几点意见
吉民文〔2002〕15号
民政部:

  根据民发2001302号文件的通知,我省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对照检查,查找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开展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措施。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村委会组织法》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照检查,我省在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开展村民自治中主要存在下面四个问题:

  (一)个别乡镇领导干部认识上有偏差。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部分乡镇领导干部对此认识模糊,工作不够积极甚至有抵触情绪。他们认为,实行民主选举,是不要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选举,引发了农村矛盾;农民素质太低,实行村民自治为时尚早等等。由于有这些不正确的思想认识,导致工作消极,观望等待,在村民自治中的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态度暧昧,有的甚至直接插手干预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阻碍村民自治,造成群众越级上访。

  (二)一部分基层干部和群众对法律法规不够熟悉。虽然村民自治活动已经开展十几年,担是由于农村面积大,居住比较分散,加之宣传的人力和手段有限,致使一部分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对《村委会组织法》和《吉林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的具体规定不熟悉,出现了在具体的工作中不会和走样的问题。特别是我省的村委会第五次换届选举工作是完全按照2000年新制定的《选举办法》规定进行,在许多方面与过去的选举办法不同,像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代表的产生办法,候选人提名方法,投票办法以及委托投票方面的规定与过去都有很大的不同。一部分基层干部和群众由于对《选举办法》学习研究不够,对这些不同之处不清楚,导致实际工作中出现一些失误。在村务决策和村务公开方面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三)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目前,我省只出台了村委会《选举办法》,对民主选举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方面还缺少具体的规定。即使出台了规范民主选举的《选举办法》,但在内容上还与实际需要有一定的差距,仍然需要不断补充完善。由于法规体系不完善,在开展村民自治工作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时,各地仅凭自己的认识或者经验处理,导致工作中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出现。像民主决策的内容和程序,村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等等。

  (四)具体工作还有一些不规范之处。由于农村几十年来一直实行的是行政管理体制,行政传统在基层干部群众思想中根深蒂固。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是对农村过去管理体制的根本改变,许多工作是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再进行全面推广的,无论是经验本身还是在推广过程中,难免有不规范之处。像用村民代表会议代替村民会议行使决策权、立制权等问题,都与《村委会组织法》的原则规定不完全一致。另外,还有部分村干部决策村务大事既不召开村民会议,也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只是几个村委会成员说了算,村民不很满意。村务公开是民主管理的重要体现,在这方面我省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村务公开在我省虽然已经普遍开展,但在一部分村,村务公开没有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公开的内容不明确,村民看不懂;公开的时间不固定,村民想知道的看不到;内容不真实,搞半公开和假公开。

  二、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针对查找的问题,我省经过认真地讨论研究,提出了如下解决的措施。

  (一)出台《村民自治工作指导纲要》,全面指导规范村民自治工作。为全面规范和开展我省村民自治工作,提高村民自治水平,按照《村委会组织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工作实际,我省将在今年上半年出台《吉林省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工作指导纲要》,对今后几年村民自治工作做出部署,明确其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使我省村民自治工作水平向更高层次迈进。目前,这部《纲要》初步起草工作已经完成,即将下发。

  (二)出台法规,加强配套法规建设。在今后的工作中,我省要加大立法力度,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完善法规体系。今年我省正在起草《吉林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在这部法规当中,将对村民自治工作中需要法规明确规定的内容作出规定,切实解决村民自治工作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待今年这部法规出台后,我省还将根据工作的需要陆续制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的单项法规,逐渐完善我省的法规体系,确保《村委会组织法》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三)加强对乡村干部培训,提高其依法自治能力。针对部分乡镇干部对村民自治认识上存在的问题,和基层干部群众对工作不熟悉的问题,我省决定加强对乡村干部的培训工作。拟在今年适当时机,对乡村干部统一组织培训。培训主要围绕提高法制观念,学习《村委会组织法》、《吉林省村委会选举办法》,如何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大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通过培训,使乡镇主要领导干部和村干部认识到,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党和国家加强法治、推进民主的具体体现,也是党和国家的一贯主张,掌握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开展村民自治的方法,减少乡镇违反《村委会组织法》问题的发生。

  (四)加大工作指导力度,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省将加大对村民自治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制度建设,认真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今年7月至8月,各市、州和各县(市、区)对各自所辖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已经进行了全面检查验收,对换届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10月中下旬省里对全省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组织了全面检查验收,进一步纠正了换届选举中存在的问题。目前,选举中的违法问题全部解决。

  针对部分村务公开流于形式的问题,我省将通过建立完善的公开制度解决。统一公开时间、统一公开形式、统一公开内容、统一公开标准,加强检查验收,让村民满意。县级职能部门要每季度组织一次村务公开检查,发现问题,限期解决。市、州每半年要组织一次检查,省每年要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同时建立村务公开群众举报制度,发现假公开、不公开的事件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保证村务全面按时、按标准公开 

  吉林省民政厅

  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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