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级组织设置及补贴标准的意见
吉民文〔2001〕22号
省政府:
按照全省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的要求,我们就村级组织设置及村干部补贴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确定村委会成员职数。我省现有10080个村委会,其中村委会成员为3人的1189个,占11.8%;5人的7712个,占76.5%;7人的1179个占11.7%。职位大致分为村主任、生产经营和公益事业委员、治安保卫委员、人民调解委员、文教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及财务管理委员(兼文书)等。我们认为,在村的规模调整后,我省村委会成员职数统一设置为5人为宜。具体职位是村主任、生产经营和公益事业委员、治安保卫和人民调解委员、文教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财务管理委员(兼文书)。
二、村级组织间实行交叉任职。目前,我省村级组织设置有村党支部、村委会、共青团、妇代会和民兵组织。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我们的意见是:
1、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一般由一人兼任。鼓励和支持村党支部书记参加村主任职务的竞选,依法当选的可以兼任村主任;经全体村民选举出的村主任是党员的,乡(镇)党委经过考察后可将其做为村党支部书记的候选人,履行相应的程序后,兼任村党支部书记。按照上述思路,村党支部其他成员与村委会其他成员也应实行交叉任职。
2、村委会中的女成员兼任村妇女主任。村委会中的妇女成员,可作为村妇女主任的候选人,履行《妇代会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程序后,兼任村妇女主任。
3、村委会成员中治保调解委员兼任村民兵连长,村共青团书记也可由符合这一职位特点的村委会成员兼任。
三、减少补贴人数。村级组织调整后,村里享受补贴人员做相应调整。享受村级补贴的人员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财务管理委员(即村会计)。补贴标准略高于当地人均收入,其他村级干部可享受误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附:《吉林省村级组织调整方案》。
吉林省民政厅
二○○一年三月五日
吉林省村级组织调整方案
(代拟稿)
为深入贯彻省委七届五次会议精神,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的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要求,制定村级组织调整方案如下:
一、村级组织调整的指导思想
这次村级组织调整要以省委七届五次会议精神为指针,以降低农村管理成本、提高村级管理效率、减轻农民负担为目的,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在农村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按照精简、效能的准则,在农村建立一套精干、高效的村级组织体系。
二、村级组织调整的内容
(一)合理确定村委会成员职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成员由3—7人组成。在村规模调整后,建议各村委会成员数统一设置5人。具体职位是:村主任、生产经营和公益事业委员、治安保卫和人民调解委员、文教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财务管理和文书委员。依照法律规定,村委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名额。
(二)村级组织间实行交叉任职。1、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原则上由一人兼。鼓励和支持村党支部书记积极参加村主任职务的竞选,依法当选的即可兼任村主任。经全体村民选举出的村主任是党员的,乡(镇)党委经过考察后可将其作为村党支部书记的候选人,履行相应的程序后,兼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党支部其他成员与村委会其他成员按照上述思路实行交叉任职。2、村委会中的妇女成员可兼任村妇女主任,履行《妇代会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3、村委会成员中治安保卫人民调解委员可兼任村民兵连长。村共青团也可由符合这一职位要求和特点的村委会成员兼任。
村级组织调整后,村里享受补贴的人员作相应调整。享受村级补贴的人员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补贴标准略高于当地人均收入,其他村级干部可享受误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三、村级组织调整的原则
(一)精简人员与工作兼顾的原则。此次村级组织调整,目的是减少村级干部指数,减轻农民负担。但不能因为减轻农民负担,村里工作没人干或影响工作。
(二)精简人员与法律兼顾的原则。村级组织调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及群团组织条例,不能因为精简人员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四、村级组织调整的时间
此次村级组织调整从今年3月开始,到5月末结束。具体工作由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