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现公布吉林省民政厅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部分组成。本年度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从2021年1月1日起到2021年12月31日止。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或吉林省民政厅网站查询下载。吉林省民政厅联系方式,电话:0431-89152161,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普阳街1616号,邮编:130062。
一、总体情况
2021年,省民政厅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和《吉林省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吉政公组〔2021〕2号)要求,着力完善政府信息工作制度,不断扩大主动公开,依法及时做好依申请公开,规范强化公开平台建设,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透明。
(一)组织推动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厅党组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年度工作要点,与其他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为深入贯彻落实《2021年吉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工》,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制定下发了《2021年吉林省民政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对各项指标任务进行分解,压实各处室、单位责任。2021年,省民政厅修订完善《吉林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吉林省民政厅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推动《条例》要求及时执行落实,优化政府作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依申请公开、公众参与等流程,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第一平台”作用,优化栏目体系,增强服务功能,完善监测机制,确保各类信息发布的实效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积极推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充分利用省政府网站、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吉林民政”政务微信公众号、吉林省民政厅微博,主动公开民政政务信息1836条,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省民政厅政策文件、计划总结、重点工作、财政预决算、统计数据等各类政府信息,推进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等民政各领域信息公开,2021年,通过厅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共公开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3件、政策文件62件。充分发挥领导信箱、新闻发布会、在线咨询、民意征集等渠道作用,做好舆论收集、研判和回应,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9次。持续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将建议提案办理答复件及时公开。2021年,省民政厅共承办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49件,其中主办24件,协办22件,参阅件3件,办复率、满意率均达到100%。
(三)认真规范处理依申请公开。积极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流程,制定依申请公开答复规范,建立健全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台账机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2021年,共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2件,均妥善答复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办理中均未向申请人收取费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较多的民政业务领域为社会救助、社会组织管理、社区治理建设等。
(四)不断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保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的审核发布机制、安全防护、日常运维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安全、有效发布,加强网站信息的安全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使其成为社会公众便捷、全面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威渠道。利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平台优势,实现两个平台功能联动互补,及时宣传发布省级民政政策文件、工作安排和工作措施。全面提升厅门户网站建设水平,完善政务信息公开、群众办事服务、政策法规宣传等功能,把微信、微博平台打造成正面宣传的主阵地,2021年,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发布信息1274条,在微信公众号、微博公开562条。
(五)全力做好宣传培训评估考核等基础工作。省民政厅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保障机制,强化责任部门的内部监督,充分发挥网民以及媒体等社会监督的作用,采取公布监督电话等多种形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强化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审批,杜绝涉密、隐私、敏感信息上网,防止因信息发布导致严重政治类错误,未发生因信息发布失当导致次生舆情。厅办公室不定期组织由机关各处室信息员参加的会议,传达学习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文件精神及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的流程和要求,强调了依申请公开书面答复及程序合法答复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人员业务素质,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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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3 |
37 |
98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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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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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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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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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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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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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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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 然 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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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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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2 |
0 |
0 |
0 |
0 |
0 |
22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 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19 |
0 |
0 |
0 |
0 |
0 |
19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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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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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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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3 |
0 |
0 |
0 |
0 |
0 |
3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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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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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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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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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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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22 |
0 |
0 |
0 |
0 |
0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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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推进,但与省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与社会公众对民政发展信息的需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政策解读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主动公开的自觉性仍需加强,回应社会关切的力度还需提升等。下一步,我厅将从以下方面继续努力抓好政务公开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队伍建设,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科学分工,明确责任,除厅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外,明确各处室、单位具体负责同志,负责政府信息保障、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及时、透明、高效。二是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切实按照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做到应公开尽公开,进一步完善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严格依照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等有关规定,今年未涉及向申请人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
吉林省民政厅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