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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
吉民办发〔20224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吉林省民政厅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2822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民政厅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

  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28号)和《吉林省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2年吉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吉政公组〔20224号)要求,持续深化民政领域政务公开,全力发挥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民政政务公开质效,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夯实政务公开工作基础

  (一)加强政务公开信息管理。严格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标准,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防范数据汇聚引发泄密风险。严格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和公开前发布审查工作机制,在拟制公文时须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公开类别。公开内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开。公开内容仅涉及部分特定对象,或者相关规定已明确要求在特定范围内公示的,应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避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泄露个人隐私。认真做好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编制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提交本机关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办公室牵头,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分别落实)

  (二)加强政务网站和新媒体建设。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深入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打造全省民政系统政务新媒体矩阵,确保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安全平稳运行,通过“吉林省民政厅”网站和“吉林民政”微信公众号及时准确传递党和政府权威声音。加强对信息公开平台日常巡查、维护,确保内容及时更新,杜绝错链、断链和内容混杂。规范高效办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网民留言。进一步强化对外公开电话接听责任,耐心做好解答解释工作,确保电话畅通,提升接听质量。(办公室牵头,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分别落实)

  (三)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 公开的受理、登记、办理、审查、答复、归档机制。实行依申请办理工作全链条管理,从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各个环节均严格按照要求落实执行。强化与申请人的直接沟通,准确了解申请人诉求,提高答复的及时性和针对性,有效降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发生率和纠错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无法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依申请件,要在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并尽可能从便民角度为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办公室牵头,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分别落实)

  (四)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公开。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开、执行全生命周期管理,高质量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版本,2022年底前,全面梳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摸清文件底数,建立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并动态更新,明确标题、正文、文号、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有效性等。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更新完善省民政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事项清单,在厅门户网站发布。(政策法规处牵头,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分别落实)

  二、推进民政领域信息公开

  (五)推进疫情防控信息公开。严格执行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多渠道发布疫情防控政策措施,按照民政部疫情防控指南及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及时调整防控措施并对外公布,加大解读力度,主动回应媒体和公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权威回应涉疫舆情。加强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工作协调,进一步规范流调信息发布和管理,保护好个人隐私,避免对当事人正常生活产生不当影响。(办公室、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牵头,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分别落实)

  (六)持续做好财务信息公开。按规定及时公开年度部门预决算、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等财务信息,重点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绩效管理、“三公”经费使用情况、机关运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增强预决算信息透明度,完善报表格式、细化公开内容,推进非涉密部门应公开尽公开。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的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规划财务处牵头,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分别落实)

  (七)深化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文件精神,遵循“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原则,有效提升公开执行情况,重点公开包括项目审批、项目计划、招标(出让、交易)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合同订立、项目履约、投诉和监督处罚等方面信息,促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办公室牵头,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分别落实)

  三、提升政策解读回应质量

  (八)加强政策解读工作。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严格落实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三同步”要求,对出台的重大政策文件在民政厅门户网站和媒体发布解读信息,要丰富解读形式,通过文字解读、图示图解、视频动漫、新闻发布会、专家访谈、场景演示、短视频、集中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进行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到达率。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公开,加强政策预公开阶段解读。(办公室牵头,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分别落实)

  (九)加大决策公众参与。继续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按照“应入尽入”的原则确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照决策事项推进流程,以事项目录超链接方式归集展示决策草案全文、草案解读、意见征集渠道、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和采纳情况、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情况、决策结果等信息,视情公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效果评估等信息。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要综合选用民政官网、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决策文件出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详细公开前期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以及较为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原因。(办公室牵头,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分别落实)

  (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依法做好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公开,按时限要求答复、回复网上咨询和投诉举报,做好与群众互动交流。文件起草处室负责对相关留言及咨询进行答复,答复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简单问题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规范健全留言选登机制,公开内容要包括留言时间、答复时间、答复单位和答复内容等。做好民政领域舆情监测与分析研判工作,密切监测苗头性舆情,稳妥处置突发性舆情,做到及时预警、科学研判、妥善处置、有效回应,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隐患。(办公室牵头,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分别落实)

  (十一)开展政府开放日活动。重点围绕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婚姻登记等公众广泛关注的领域,年内至少举办1次政府开放日活动。积极搭建让社会公众走进政府、了解政府、支持政府的政民互动平台,畅通互动渠道,广泛听取企业、群众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推动政府开放,促进政府透明。活动期间要设置答疑、座谈或问卷调查等环节,安排领导干部、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现场解答参与代表的疑问,听取、吸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办公室牵头,社会救助处、养老服务处、儿童福利处、社会事务处分别落实)

  四、深化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十二)优化更新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目录动态。及时跟进国家部委要求抓好业务指导,在国家部委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布30个工作日内,出台我省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推动方案。定期开展政务公开全领域标准目录的自查自纠,需要调整和新增的事项要及时更新,进一步优化目录内容和展示。(社会救助处、养老服务处分别落实)

  (十三)推动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调联动。指导各地民政部门深化村(居)务公开,规范公开程序,扩大公开范围,出台村(居)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各民政局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区域特点,完成本区居(村)务公开标准目录体系建设。强化实地督查,确保目录内各事项信息上墙上栏,及时准确公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落实)

  五、强化政务公开监督和保障

  (十四)强化组织保障。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切实履行好指导协调职能。厅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听取1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政务公开第一责任人,定期研究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本要点明确的各项任务按时完成。(办公室牵头,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分别落实)

  (十五)提升业务能力。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重要内容,纳入干部职工理论学习计划,提升干部职工的政务公开意识和工作能力。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年内至少组织开展1次政务公开培训。(办公室牵头,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分别落实)

  (十六)压实工作责任。各处室、单位要对照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明确逐人逐项抓好落实,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同一事项由多个处室、单位共同完成的,牵头处室、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各处室、单位对2021年的工作要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1次“回头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将本要点落实情况纳入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办公室牵头,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分别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