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推广应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局:
自省厅于2000年6月转发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以来,全省各地公安机关深刻认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通知精神,积极筹备建立与省级联网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地提高防范、发现和打击利用伪造印章进行违法犯罪能力。为进一步统筹规划,分步推进,推动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公安部提出的时限目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搞好《标准》的宣传工作。公安部以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形式颁布实施的《标准》,对印章信息码、印章信息代码、印章图像的数据格式、数据机构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各地公安机关尤其是治安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于实现全国印章管理信息系统之间联网、信息共享,加强印章管理科技手段建设,提高公安机关印章管理科技含量,增强预防、发现、打击利用伪造印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能力的重要作用,提高对实现印章管理工作信息化、现代化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行动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要按照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标准》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公安部要求,2002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经公安部检测、评估合格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建立国家、省、市三级信息库,由公安、银行、制章企业等组成计算机网络,对印章实行联网管理。我省的试点工作在公安部指导下,从1998年开始,经过2年多的运行已全部完成,并在公安部重庆印章会议上介绍了经验,目前已具备在全省推广此项工作的条件。为此省厅决定,按照吉林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省邮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金融系统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的通知》(吉公经文保字【2000】205号)要求,在全省统筹规划建设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由省公安厅治安部门统一组织、指导,确定经公安部检测、评估合格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各市、州治安部门要按照省厅统一规划,协调属地金融、邮政、工商系统,做好更换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工作。建立健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心信息库,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长春市在2001年6月底前完成;其它市、州安装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更换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巩固赞哦,在2001年底前完成。2002年底前全省所有县(市)全部完成安装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更换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工作。
三、严格审批,统一规范,强化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基础建设。为了是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统一规范、有序发展,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前一个月报省厅治安部门审核批准。未经省厅治安部门审批同意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一律不得使用。对于申请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的企业,必须按照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0】36号)要求,须经省公安厅审查批准,由市、州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为了保证远程查询,全省采用统一的公安部检测、评估合格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省厅建立全省印章管理信息中心库,各地建立印章管理信息分库,由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直接管理或授权印章分中心管理,并做好加密工作。对印章管理信息库资料存储情况要进行经常性指导、检查、监督。同时要以此契机,加强公安机关对印章审批与制章企业的计算机网络建设,逐步取消手工填写刻字承许,实行计算机无纸化审批。要适时开展对印章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对印章企业非法承制公章的,一律取消承制印章的资格。加大打击制售假印章、假证件的违法犯罪活动。
有关贯彻执行《标准》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治安警察总队。
吉林省公安厅
200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