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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吉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便民、及时、准确、全面、规范地依法向社会、特定对象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监督。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点击“信息公开指南”,选择“吉林省公安厅”查阅;或登录吉林省公安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点击“信息公开指南”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参见省公安厅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
(二)公开的形式。
  主要采取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公开和省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中心两种形式。省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中心电话:0431-88497856,查阅时间:冬:周一至周五(8:40――11:20,13:00――15:50),夏:周一至周五(8:40――11:20,13:30――16:20)。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机构为吉林省公安厅办公室,申请可当面申请,也可采用邮寄和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806号
  办公时间:冬: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夏: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1—82098251(办公时间)
  传真号码:0431—82098164(办公时间)
  邮政编码:130051
  电子邮箱地址:jlsgatxxgk@163.com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信函申请。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身份(法人资格)证明邮至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806号,邮编130051,收件人处填写“吉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2、传真申请。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身份(法人资格)证明传真至0431—82098164。
  3、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身份(法人资格)证明发送至邮箱jlsgatxxgk@163.com。
  4、网站申请。申请人通过登录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省公安厅门户网站,进入“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网上申请,同时上传身份(法人资格)证明。
  5、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的受理。
  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初核,并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依申请公开坚持分级受理、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申请受理时限从收到申请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的规定具体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公安厅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