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33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梁翠芬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清真食品市场监管的建议》(第33号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关心。针对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清真食品市场监管的建议”,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省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等少数民族人口共13万左右。其分布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90%居住在城市,10%居住在农村,其中:中心城市回族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口较为集中,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和清真食品服务网点也相对集中。全省有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69个,清真饮食网店(摊床)536个,清真饭店1423家,清真肉食牛、羊、(禽)定点屠宰场(点)37个。为加强清真食品管理,防范“清真”概念泛化,妥善处置假冒清真食品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我们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多措并举,加大对清真食品管理的监管力度
目前,全省大部分清真生产企业、清真饭店、服务网点和屠宰场(点)能够按《食品安全法》(新修订)《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经营。各级清真食品监管人员履职尽责,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勤走、齐查、共管,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识牌,建立清真肉品食材进货台账,严格执行索证索票、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制度。部分清真饭店安装了可追溯系统,实现了“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风险可控制、责任可追究”,进行了“阳光厨房”改造,主动公开了食品加工操作过程。一是抓好培训教育。为有效防范“清真”概念泛化和滥用“穆斯林标识”问题,通过以会代替等形式,加强对各地负责管理清真食品工作人员的培训,使他们能够准确把握清真范围,掌握审批清真企业要点,从源头上杜绝“清真”概念泛化和滥用“穆斯林标识”问题的发生。二是规范使用“清真”标识。在治理“清真”概念泛化和滥用“穆斯林标识”工作中,结合我省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实际,为有效规范清真食品市场和清真食品安全,按照《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做到规范管理。三是充分发挥各级伊协在宣传、监督、桥梁纽带等方面的优势,与政府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清真食品监管工作。
二、规范管理,积极推进全省统一制发的标识牌发放工作
全省统一制发的清真食品标识牌是按照《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由政府部门统一制作的。为积极组织推进全省清真屠宰、加工和餐饮业的标识牌的发放,一是我们建立了信息数据库。做到全省清真食品企业、清真屠宰、清真饭店的基础数据统计资料信息,清真标识牌编码与企业一一对应,对清真标识牌发放做到备案登记,便于管理和查询,及时掌握基础数据。二是及时掌握清真企业出租、出兑、转让情况,加强标识牌的管理,以防出现假冒清真食品问题。三是逐级签订责任书。我们对发放的清真标识牌与全省各地民宗部门签定责任书,各市(州)、民宗部门与县(市、区)也相应地逐级签订了责任书,进一步规范对清真标识牌的管理,提高了管理者的责任意识。
三、依法依规,防范和有效处置假冒清真食品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清真食品行业
不断扩展,清真食品品种不断增加,经营、销售渠道不断扩大,百姓对清真食品的市场需求逐年加大,随之出现的假冒清真食品的问题逐年增加,主要表现形式有业主身份不实、从业人员不真、食材来源不明和标识悬挂不清等。
针对这些问题,一是按照《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执行。即: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从业人员;原材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由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人员担任等;有清真食品专用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生产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人员等。二是在全省下发了《加强清真食品管理 防范“清真”概念泛化的通知》。要求加大对初任岗位工作人员和新闻、宣传、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清真食品企业负责人、销售、运输等重点环节的人员培训力度,各地每年要举办清真食品管理培训班,强化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从业知识,规范清真食品市场。对涉及“清真”概念泛化问题的案例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三是加强与市场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经营者自律、社会参与的方式,要求各地加强与市场监管、商务、畜牧等市场管理部门的通力合作,相互配合,有计划地开展专项治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清真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和处置“清真”概念泛化和假冒清真食品问题。
梁翠芬委员,十分感谢您对我省清真食品市场监管的建议,也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支持和关注。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