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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实时更新。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分类、编排体系参见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http://xxgk.jl.gov.cn/zcbm/fgw_97969/gkzn/)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省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中心现场查询和省政府公报纸质公开三种形式。省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中心(吉林省档案馆,长春市南关区锦湖大路7701号),电话:0431-80511112,夏季查阅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6:30,冬季查阅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6:00。省政务大厅(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负一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设置省政府公报免费取阅点。此外,省图书馆(长春市人民大街10055号)也可以现场查阅吉林省政府公报。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网上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产生之日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除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在公开渠道未查阅到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办公室。申请可当面申请,也可采用邮寄的方式申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329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1-88904640

  传真号码:0431-88916460

  邮政编码:130051

  电子邮箱地址:smwbgs@163.com

  (三)申请的提出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省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处应当填写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策法规处收,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也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完整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当面申请。申请人请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对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业务进行咨询。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smwbgs@163.com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格式将内容要素填写完整后发送。通过电子邮件等互联网渠道提交的申请,办理时间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的受理

  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素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素不全的申请予以退回,请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申请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实际掌握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能够判断出持有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网站(http://xxgk.jl.gov.cn/xxkh/)向本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