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委(宗教局)政务信息保密审查机制
为贯彻《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我委(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即是否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否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否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进行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少数民族和宗教的敏感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二、审查依据
机关各处室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联合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对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行保密审查。
三、审查原则
(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二)保密审查应当按照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领导审批的程序进行。
四、审查程序
(一)各处室提供的拟公开信息,先由第一手制作人按照国家保密法的规定,进行确认是否涉密,是否可公开。凡是涉及国家秘密和少数民族、宗教等敏感问题的信息均不得公开。经确认可公开的信息报给所在处室负责人,进行把关审核。
(二)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拟公开信息进行再次审核把关,审查合格后,报送办公室。
(三)办公室主管保密工作的主任,对各处室送报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查,严格按照保密法的规定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进行把关,一旦发现涉密内容,一律退回其负责处室,并警告处室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流传、泄露涉密信息内容。
(四)拟公开信息经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根据信息内容报送分管领导或民委主任(宗教局局长)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发布。
(五)当不能确定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不能确定的原因。
(六)拟公开信息,经保密审查合格后,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公开。
五、审查机构
政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