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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委(宗教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

吉林省民委(宗教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吉林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不是我委(局)制作的政务信息,由制作该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我(委)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务信息,由保存该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条  和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起草生成的政务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机关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四条  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务信息,应当及时按要求报批。

  第五条  各处室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职责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方式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第六条  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的,我委(局)应提出协调申请,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包括协调事项、自行协调情况、主要争议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第七条  各处室发布政府信息前应协调而未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可提出异议,由发布处室就信息发布、补救措施等问题进行协调;已造成各机关发布信息不一致并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发布处室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