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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委(宗教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新修订)

  为增强我省民族宗教工作的行政活动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委(局)行政活动的知情权,为民众依法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省民委(宗教局)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政务公开制度。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机构

  政务信息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检查和保密审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务信息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办公室主任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机关各处室信息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我委(局)提出的索要政务信息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我委(局)的政务信息;

  (四)负责公开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五)督促检查我委(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领导小组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确实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二、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省民委(宗教局)的政务信息,是指省民委(宗教局)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的行政职能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制定、获得或拥有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民族工作发展计划;

  (三)涉及全省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新政策、新规划、新举措;

  (四)列入全省重点建设的项目;

  (五)涉及其他社会敏感和群众关心的问题;

  (六)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七)本部门机构的设置、职能以及委(局)领导的分工情况;

  (八)本部门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九)本部门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

  依据上述应当向社会公开监督的政务信息内容,可按该信息的特殊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报纸、杂志;

  (二)公众网或互联网;

  (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四、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依照政务信息公开内容规定,凡应向社会公开信息,在制作、获取或者拥有本部门信息之日起10日内予以公开。

  (二)采取政务信息公开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者其他报纸、杂志以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上公开的政务信息,先报送办公室审核把关,再报请委(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2.在政府网站和互联网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实施。

  3.用其他形式公开政务信息,由有关处室提出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须向我委(局)获取本制度规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以外的其他有关政务信息,可以书面或口头向委(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要求公开的方式;

  4.申请时间。

  (四)委(局)办公室接到申请后,登记备案并根据任务分工,即时责成有关处室予以受理。有关处室受理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1.本部门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时间、原因,场所、方式;

  2.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

  3.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五)在申请答复书中,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力。

  (六)本部门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委(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七)本部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八)按照申请人所需求方式送达确认无误后,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案。

  五、依申请公开收费标准

  委(局)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一)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

  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收费标准为: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二)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

  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收费标准为: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六、政务信息公开的责任

  (一)依照信息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分工:

  1.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公开内容由各处室负责提供,报送办公室审核公开。

  2.本部门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委(局)领导的履历、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本部门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公开。

  3.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有关处室根据职能和政务信息公开程序向社会公开。

  (二)责任处室、责任人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受到有关行政处罚,在公开信息时泄漏有关秘密、个人隐私,给他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三)每年1月31日前,由委(局)办公室牵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格式要求,向社会公布吉林省民委(宗教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