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公开信息发布登记制度
第一条省教育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了《政务信息公开登记簿》,并安排专人负责,对各类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第二条政务信息公开事项登记严格按照先审核、后登记、再公开的程序进行。登记内容是经本处室副处长以上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登记人员要对公开信息的时间、范围、时限、内容等方面进行认真核对。
第三条政务信息公开会议记录应准确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和主题,详细记录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人员情况,真实记录会议内容和有关动态。
第四条政务信息公开意见建议登记应明确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时间、方式,意见建议的详细内容和领导批办情况、处理反馈情况,以便查阅、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登记内容相应的基础资料,省教育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政务信息公开资料归档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保存。
第六条对登记内容不真实、登记管理不规范或遗失登记资料的,应严格按照《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凡涉及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各类资料都应归档保存。
第八条归档资料的范围
(一)公开信息领导审批意见和原始公开材料;
(二)上级党组织下发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三)厅党组在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公文、图表、会议材料和影像资料;
(四)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意见建议原件、领导签批意见原件及整改意见;
第九条归档资料要求
(一)归档的各类文字资料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二)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
(三)归档资料必须分类、立卷、编制目录、专橱存放。
第十条归档资料的管理
(一)归档资料由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
(二)工作人员及时对归档资料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201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