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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

  1.科技厅的行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和联系方式;

  2.科技政策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3.科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4.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及办理情况等;

  5.科技发展规划、科技统计报告等综合信息;

  6.人员招聘、职称评审以及人事任免等情况;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本机关予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政策法规类、消息类、公告类、网上办事类政府信息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已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机构为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长春市民康路522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1-88932119

  传真号码:0431-88973802

  邮政编码:130041

  电子邮箱地址:jlskjtbgs@163.com

  (二)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本机关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同时,申请人还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依申请公开”,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在线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申请的受理

  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行政机关经审查受理的申请,应当作出下列分类处理: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细腻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别的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本机关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2.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含科技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含科技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3.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政府信息;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5.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四、保密审查与监督

  本机关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厅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厅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厅办公室负责统计汇总上年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形成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