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工信法规〔2021〕42号
各市(州)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长春新区发改工信局、梅河口市工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的监管,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我厅对《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办法>的通知》(吉工信法规〔2016〕34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办法>的通知》(吉工信法规〔2016〕3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办法
2.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办法
3.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办法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2月5日
附件1: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办法
根据国家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监管要求,为加强我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结合我省民爆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依据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受理企业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工作。
二、监管职责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监管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工信部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
(二)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协助国家工信部做好本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鼓励省内民爆企业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现场混装车和移动式生产方式。
三、取得生产许可的条件及程序
(一)条件
1. 申请企业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产业技术标准和民爆行业发展规划;
(2)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3)生产设备、工艺技术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4)主要负责人具有与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5%;
(5)有健全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文件;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4份);
(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项目申请报告(一式4份);
(4)企业注册地和拟建生产作业厂22点所在地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6)法定代表人无刑事处罚材料;
(7)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3.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程序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需完成初审工作。经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与标准的企业,将材料上报国家工信部审批。不符合条件与标准的,不予通过,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内容包括: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登记类型、有效期、证书编号、生产地址、生产品种和年生产能力等。
(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延续。
(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类型、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品种及年生产能力进行改建、扩建、异地建设、变更生产地址的,或者采用现场混装生产方式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四、监督管理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等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及其编号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
(三)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注册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年度报告表》(一式三份),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法报请国家工信部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经批准的;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请国家工信部可以撤销已经作出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决定: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依法可以撤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提请国家工信部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五、法律责任
(一)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请国家工信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1.超出许可核定的生产品种、能力进行生产的;
2.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3.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4.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2.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运,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省工信厅监管(初审)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省工信厅在厅网站上实时更新全省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情况。
二、监管依据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內部监管工作机制
省工信厅石化处负责监管。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方式对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抽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1.核实该现场进行的生产活动的目的及性质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生产活动内容是否一致;2.核实该现场对所涉及的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数量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数量是否一致;3.核实销售监控化学品的帐目及最终用户。
已取得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收回或取消其生产特别许可证书:1.经复查或抽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2.不按规定进行生产和销售的;3.“三废”排放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4.将生产特别许可证书转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5.在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不再生产该产品的;6.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
被收回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停止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東后,向国家工信部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复査不合格的,注销其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并停止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四、信用监管措施
利用吉林省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信用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信部门在做出行政许可后10个工作日前提交相关数据给吉林省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五、协同监管机制
省工信厅石化处负责监管、信息发布,与省市监厅定期交换许可及工商登记情况。
六、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行政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保障措施
各级工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按属地监管的原则,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间题,切实加强改草后事中、事后的后续监管工作。
附件3: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办法
为贯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运,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省工信厅监管(初审)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省工信厅在厅网站上实时更新全省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情况。
二、监管依据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內部监管工作机制
省工信厅石化处负责监管。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方式对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进行监管,抽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1.核实该现场进行的生产活动的目的及性质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生产活动内容是否一致:2.核实该现场对所涉及的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数量以及加工、消耗第二类化学品的数量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数量是否一致;3.核实销售监控化学品的帐目及最终用户已取得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收回或取消其生产特别许可证书:1.经复查或抽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2.不按规定进行生产和销售的;3.“三废”排放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4.将生产特别许可证书转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5.在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不再生产该产品的;6.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被收回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停止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東后,向国家工信部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复查不合格的注销其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并停止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四、信用监管措施
利用吉林省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信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工信部门在做出行政许可后10个工作日前提交相关数据给吉林省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五、协同监管机制
省工信厅石化处负责监管、信息发布,与省市监厅定期交换许可及工商登记情况。
六、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行政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保障措施
各级工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按属地监管的原则,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改革后事中、事后的后续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