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
2025年工业节能监察任务的通知
吉工信资源〔2025〕97号
各市(州)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梅河口市工信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5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5〕120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25年度国家工业节能监察任务清单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5〕223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安排,确定全省 2025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节能监察任务(198家)
(一)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69家)。
1.重点行业领域能效专项监察(63家)。按照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能效标准以及能效标杆水平、基准水平等要求,聚焦钢铁、炼化、合成氨、水泥、电解铝、数据中心等行业领域企业,全面开展专项节能监察。
2.重点用能设备能效专项监察。依据产品设备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以及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等要求,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能效监察的企业开展电机、变压器、风机、泵、空压机、工业锅炉等工业设备节能监察,核查设备台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督促企业淘汰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设备。
3.2024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6家)。对 2024年度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中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能耗超限额企业和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回头看”。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涉及重点行业领域能效专项监察的企业,需同步开展。
(二)省专项工业节能监察(100家)。
1.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52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对钢铁、水泥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和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情况开展现场监察。
2.日常工业节能监察(44家)。根据本地区实际工作需要,开展日常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主要包括:对本地区能源消费量大、能耗增长较快行业领域的重点用能企业,以及未纳入“十四五”前四年监察范围的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国家绿色工厂,开展行业能耗限额和重点用能设备能效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监察;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履职等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节能教育培训开展情况等。
3.2024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4家)。对 2024年度省专项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中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能耗超限额企业和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回头看”。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29家)。
1.“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28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工作要求,确定开展工业节能监察企业名单,依法依规开展现场监察,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2.2024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节能监察(1家)。对 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工作中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能耗超限额企业和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回头看”。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工业节能监察对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改造升级、引导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促进工业节能降碳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实施,压实主体责任,有力支撑完成“十四五”工业能耗强度下降目标。
(二)严格规范执法。要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落实《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节能监察办法》,按照工业节能监察相关工作要求,规范监察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监察程序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加强执法能力。持续推进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工业节能监察队伍能力水平,充分发挥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专家库辅助支撑作用,合理合规聘用省节能专家库内相关行业专家,聘用结果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确保高质量完成年度工业节能监察任务。
(四)加强结果应用。及时向社会公开工业节能监察情况,依法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将工业节能监察执法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充分发挥工业节能监察的督促约束作用,强化工业节能监察执法效力。鼓励将工业节能监察结果应用于节能诊断服务、绿色工厂和绿色数据中心、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等工作,加强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统计等数据共享。
(五)合理使用经费。依规使用节能监察补助经费,优先使用结转结余资金,确保各项工作按期高质量完成。各地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监察体制机制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年度预算,梳理节能监察补助经费结余预算情况,并填报《节能监察补助经费预算申请表》(附件 4)。
(六)确保工作进度。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请于 6月20日前报送《节能监察补助经费预算申请表》;各地区应于 11月5日前完成年度工业节能监察任务,并于 11月 20日前报送纸质版年度工作总结(包括:国家专项、省专项和“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工作总结,工业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实际监察企业名单、监察结果、监察情况汇总表和公示情况等),以上材料同步报送PDF版和word版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邮箱(jlzy8904578@163.com)。
附件:1.2025年度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任务名单
2.2025年度省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任务名单
3.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任务名单
4.节能监察补助经费预算申请表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