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吉工信综合〔2020〕349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经济信息中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工作制度已经厅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
3.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4.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5.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方案
6.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实施方案
7.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厅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我厅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工信厅机关各处室依照法定职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成立省工信厅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工信厅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厅公开办),作为省工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厅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全厅政务公开日常工作。主要职能:办理省工信厅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更新省工信厅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省工信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完成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工作任务。厅机关各处室确定一名政务公开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处室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
第六条 我厅制作的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保密范围及定密工作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我厅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
(四)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六)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第六条及第七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第九条 厅机关各处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严格进行保密审查。认为应当补充定密的,由承办处室确定,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厅定密责任人审核。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在厅机关发文稿纸中设置“全文公开、删减后公开、不予公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信息公开选项作为发文必选项目,厅机关各处室根据实际情况选定。省工信厅与其他机关联合发文,需征求联合发文机关定性意见后,由承办机关最后确定发文的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承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我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依托省政府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集中发布。充分利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及时予以更新发布。还可以选择以下形式予以公开: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国家和省内主要新闻媒体、省档案馆等。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记录、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签发时间为产生时间。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各信息拥有处室(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处室)是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主动公开程序:
(一)我厅发文主动公开
文件承办处室在省工信厅发文用纸上标注信息是否公开,按照发文流程履行审批程序后,交厅公开办统一公开。
(二)其他政府信息公开
1.各信息拥有处室(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处室)依照本办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规定,对本处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意见(包括公开属性、形式等),并填写《省工信厅信息公开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
2.处室负责人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后,在《审批单》上签注意见并签字;
3.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核签批后,方可对外公开;对于公开重大敏感性信息,应报请厅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照相应的方式及时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我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我厅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我厅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厅公开办。厅公开办根据申请信息的内容确定承办处室,承办处室对申请内容进行研究并提出答复意见,涉及多个处室的,确定牵头处室和配合处室,牵头处室汇总并形成答复意见。公开办起草正式公开答复书回复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厅公开办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登记,并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要求的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文件流转签送至承办处室;
(二)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承办处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三)承办处室及时办理信息公开申请并提出答复意见,经承办处室负责人、分管厅领导审核,重大依申请信息公开事项需报厅主要负责人批准,报厅公开办。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厅公开办根据承办处室答复意见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以申请人要求形式反馈至申请人。严格遵守依申请公开20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限。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我厅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存在异议的,由承办处室负责解释。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就申请人异议内容按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处室可根据下列情况分类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如该政府信息尚未主动公开,应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先办理主动公开手续,再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经批准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经厅公开办同意后,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我厅没有制作或获取的,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我厅不存在。
(四)申请获取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我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获取的信息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六)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承办处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承办处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是承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承办处室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书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九)申请需要我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厅可以不予提供。
(十)同一申请人重复申请相同政府信息,我厅已经做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十一)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厅公开办定期对厅机关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给予通报。
第二十一条 厅公开办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 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检查、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我厅政府信息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厅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事项如涉及厅内相关处室的,需会签相关处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711号)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工信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及省厅、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工信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省工信厅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厅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工信厅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厅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公开办)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和归档等工作流程,组织办理我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管理维护依申请公开办理系统。
承办公开申请事项的业务处室,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办理公开申请并形成答复意见,对答复内容负责。
第四条 我厅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主要采用申请表形式。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我厅公开办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包含以下信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五条 我厅主要采取四种方式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省政务大厅工信厅窗口或厅公开办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交予工作人员。
(二)邮寄信函。申请人下载打印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省工信厅(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字样)。
(三)在线申请。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省工信厅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在线提交《申请表》。
(四)传真传送。通过传真发送《申请表》。
第六条 我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以我厅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厅公开办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在线申请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七条 接收申请后,厅公开办做好登记工作,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受理并组织办理工作。
第八条 厅公开办对已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拟办建议,将《申请表》转承办处室办理。其中,同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多个处室职责的,明确牵头处室、配合处室。承办处室对分工有不同意见时,在收到《申请表》后尽快向厅公开办提出意见,厅公开办请示厅领导后再次确定分工。
第九条 厅公开办组织承办处室及时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工作。能够当场答复的,厅公开办商承办处室当场答复,并做好记录;不能当场答复的,厅公开办组织承办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承办处室认为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需经厅公开办同意后,填写《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承办处室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确需补正的,承办处室将补正意见转厅公开办,厅公开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承办处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 承办处室收到《申请表》后,负责及时办理信息公开申请并形成答复意见,在明确的时限内反馈厅公开办。同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多个处室职责的,配合处室要按照职责分别向牵头处室提供答复材料,牵头处室负责汇总并形成答复意见。
承办处室(牵头处室)拟制的答复意见,应当经过本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公开办。厅公开办根据承办处室答复意见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进行审核、编号,组织承办处室(牵头处室)校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经分管政府信息公开的厅领导签发后,加盖公章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答复申请人。
第十二条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承办处室根据下列情况拟制答复意见: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根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按照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承办处室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四条 厅公开办会同承办处室根据申请人要求及政府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处室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承办处室不予公开;承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处室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承办处室认为需要公开的,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答复申请人;承办处室决定不公开的,应当提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省工信厅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承办处室需要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厅公开办会同承办处室应当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人理由合理,但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应当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厅公开办负责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十九条 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更正要求,由厅公开办会同承办处室核实,对于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我厅职能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二十条 对向我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公民,厅公开办可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第二十一条 对于多个申请人提出的相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厅公开办商承办处室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对我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厅公开办商承办处室确认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及时主动公开。
第二十二条 我厅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确保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省工信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对外公开的信息,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严格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下列信息禁止发布:
(一)标明密级的秘密、机密、绝密文件;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第三条 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条 省工信厅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办公厅或省保密局确定。
第五条 各处室制作的信息,原则上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公文类信息,处室履行发文审签过程中同步审签公文及公文的公开属性、公开方式,在发文单上勾选“全文公开”或“删减后公开”或“不予公开”以及“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选择“不予公开”须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第六条 属于应该公开发布的信息,可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政务新媒体等形式发布。
第七条 凡公开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公开,特别是未经公开发布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批示、指示、讲话精神,涉密文件的标题、文号、内容,不予公开的文件,未经审核的有关工作数据等不得对外发布。
第八条 凡公开发布的信息,发布前须经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履行下列程序:
(一)发布信息前应由信息制作处室负责人进行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对发布信息内容负责。
(二)处室负责人把关后,须报分管厅领导审批,重要的报厅主要领导审批。
(三)处室对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需提交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第十条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省工信厅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现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部署要求,着力推进省工信厅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二、公开原则、范围和主体
本方案所称公共资源配置,主要指政府采购这一社会关注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
公开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
公开主体: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项目实施的机关处室、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
三、公开任务落实
(一)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和日常协调工作。省工信厅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省工信厅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统筹推进、监督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共享和公开。厅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厅公开办)具体组织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省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省工信厅网站公开厅机关及厅直单位产生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厅公开办、信息中心牵头,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配合)
(二)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公开政府采购领域的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厅办公室牵头,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配合)。
四、公开时限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应及时、主动予以公开。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共资源配置涉及交易环节的信息,要按照招投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时限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执行。
五、公开渠道
(一)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
(二)在省政府网站、厅网站发布。省工信厅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要及时在省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省工信厅网站对外公布;同时,保障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渠道畅通。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省政数局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专项评估。省工信厅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切实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履责。
(二)强化工作落实。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责任分工,作为一项常态性、重要性政务公开工作常抓不懈, 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
(三)强化监督检查。厅公开办要定期组织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相关工作任务落到实处。配合省政数局完成年度第三方专项评估工作,并组织评估反馈问题整改,不断完善提升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