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部门有关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厅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6〕4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部门有关会议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部门有关会议制度(试行)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7年12月1日
附件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利益相关方公众 专家 媒体等列席部门有关会议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全面推进省工信厅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以下简称“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政务阳光透明,推进决策公开,密切政府群众关系,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提高会议效率,结合厅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需要广大公众知晓的事项,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和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引导公众广泛参与政策制定(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相关专家、有关媒体等列席会议。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涉及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建设规划;
(三)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代表列席的事项。
第四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的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的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具体责任处室(单位)进行咨询;
(三)会上有权要求发表意见。
第六条 会议筹备与组织
(一)安排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会议,由会议具体责任处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参会代表人数与名单,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会议利益相关方或利益相关方代表。
(二)利益相关方列席的会议一般由厅领导或责任处室(单位)负责人主持,会议具体责任处室(单位)负责通知其他与会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等工作。
(三)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反映,由具体负责人进行归纳整理,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适当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四)会议进行中,会议具体责任处室(单位)要维持会场秩序,如有必要,需提前安排特定时间由利益相关方代表进行提问与发言,广泛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对相关发言内容进行记录,作为最终会议决策的参考。
(五)会议结束后,会议具体责任处室(单位)需整理此次会议相关材料、会议成果、参加会议人员等内容,并在3日内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七条 本制度自出台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