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
吉军厅联发〔2022〕12号
为全面发挥开发区经济功能地位优势,促进退役军人到企业、产业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实现稳定就业、投身“双创”实践,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措施如下。
一、加强政策机制建设
(一)健全政策措施。围绕我省“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不断健全完善各项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保障退役军人在本区域就业创业享受优先优待。
(二)建立协作机制。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开发区人力资源、招商、税务、海关、工会等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渠道,融合设立服务机构,定期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情况交流,分析研判开发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形势,共同商讨解决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体系建设。加强开发区单位退役军人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定期统计开发区内已就业退役军人数量、年龄结构、岗位状况、职业技能等情况,汇总并发布企业用工需求,引导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
二、加大就业支持力度
(四)拓宽就业渠道。充分发挥开发区管委会促进就业的主导作用,需管委会审批、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享受管委会政策扶持的企业,在招录用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政府投资项目及开发区内自行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招聘的物业公司、自身平台公司等企业和机构用工岗位中,设定一定比例(数量)招用退役军人。
(五)放宽招聘条件。开发区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在科学合理自主设置招聘条件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退役军人的特点,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等条件要求。鼓励各类企业将退役军人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六)组织招聘活动。各开发区在开展的特色招聘活动中,要设置退役军人招聘专区,定向提供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各开发区每年举办不少于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所在地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协助做好就业需求统计、招聘活动宣传、推介和情况反馈等有关工作。
(七)加强信息归集。各开发区要加强岗位信息归集,建立与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岗位信息共享渠道,用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平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发布招聘岗位信息。定期统计并与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共享开发区内退役军人就业数据,形成工作台账。
(八)强化教育培训。构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教育培训职能部门、产业园区、人才服务机构等多方联动服务模式,大力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持续提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
三、优化创业创新环境
(九)助力初创发展。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和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支持退役军人初创企业发展。开发区内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鼓励各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扶持政策。为退役军人在经营场地、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十)促进项目对接。鼓励开发区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参加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创业沙龙及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创业创新活动,对成绩突出的进行长期跟踪帮扶,为他们创新创业搭建对接平台,促进退役军人企业与产业链、资金链、服务链等有效对接,助推企业健康发展。适时举办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成果展,协助开展技术推广,寻找项目合作。
(十一)加强金融服务。积极协助开发区退役军人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创业e贷”等金融项目。退役军人在开发区创办经营实体,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2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退役军人在开发区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400万元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
四、加强服务管理保障
(十二)优化审批流程。鼓励各开发区开设退役军人“绿色通道”或设立“退役军人优先窗口”,优化服务流程,加强政策宣讲,对符合入驻条件的,简化相关核准手续。
(十三)提供支撑服务。发挥开发区内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作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优惠为退役军人及其创办企业提供有关金融、外贸、法律、保险、审计、会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计算、测试、信息咨询、人才交流与培训等支撑服务。
(十四)加强信用培育。加强对区内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的信用培育。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申请高信用等级管理的,应加快认定工作进程。
(十五)落实优惠政策。开发区内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办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六)加强监督管理。各区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严格考核检查,严格跟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各开发区制度规定,造成社会危害、损害退役军人及军创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文所称开发区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具体可参照《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商务厅
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