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退役军人工作
义务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长白山管委会退役军人事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现将《吉林省退役军人工作义务监督员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退役军人工作义务监督员制度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6月3日
附件
吉林省退役军人工作义务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驻吉部队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对全省退役军人工作进行监督,不断提高我省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退役军人义务监督员委员会,在退役军人工作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聘请关心退役军人工作、在当地具有一定名望的军队退休人员担任义务监督员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三条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选聘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为本部门义务监督员,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身份的优先选聘。义务监督员的聘期为每届三年,聘任数量为省级10人,市(州)、县(市、区)两级不少于5人。
第四条 选聘现役军人担任义务监督员的,应当商请部队推荐。选聘退役军人担任义务监督员的,应当事先与本人沟通并征得本人同意。
第五条 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应当向聘请的义务监督员发放聘书。
第六条 义务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退役军人工作部门贯彻落实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退役军人工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退役军人工作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退役军人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以及普遍性问题进行监督。
第七条 义务监督员对退役军人工作享有知情权。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应当为义务监督员提供相关图书、报刊、文件等学习资料,应当为义务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第八条 义务监督员工作要求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配合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三)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确保履职工作时间;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规定。
第九条 义务监督员应当深入广大退役军人之中,或者参与退役军人来访接待,及时了解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在服务保障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通过书面或者口头交流的方式提出监督意见。
第十条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每年对义务监督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书面反馈义务监督员本人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义务监督员工作成绩突出或者作出重要贡献的,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应当通报表扬。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