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相关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维护终端用户合法权益,降低实体经济电费负担,根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电力现货连续运行地区市场建设指引》(发改能源〔2025〕117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省内电力零售市场价格监管和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电力市场运营服务
(一)开展“电价政策进企业”活动。本《通知》印发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开展“电价政策进企业”活动,做好市场规则、电价政策的解读和宣贯工作,发放并组织签署《电力市场交易相关事项告知书》,全面告知零售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提高电力用户议价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针对签约零售合同交易价格高于价格上限的零售用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通过专题座谈会等方式开展市场风险提示。
(二)丰富市场信息披露方式。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应通过“网上国网”、电力交易平台、“e-交易”APP等渠道,常态化向相关市场经营主体披露批发市场交易均价、零售市场交易均价、售电公司零售价格水平排名等信息,引导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通过市场价格信号优化用电行为。
(三)强化电力市场运营支撑。交易中心要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为用户提供简洁、直观的售电公司、零售套餐展示,逐步实现零售套餐价格事前估算等辅助决策功能,引导零售用户通过平台比选方式签约,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市场竞争。零售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市场政策发生调整,交易中心和电网企业按照最新要求组织零售合同换签及结算等工作。
二、规范电力市场价格行为
依据国家规范电力市场建设运营相关文件要求,科学引导电力市场交易价格运行在合理区间,保障电力市场平稳运营,做好风险防范,促进批零市场价格合理传导,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零售市场固定价格套餐方面。暂按履约月全体售电公司电力批发市场电能量结算均价(不含月度追退补电量、不含市场运营费用)+上浮3%设置封顶价格,后续随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可自主协商在电力交易平台选择市场结构平衡费用传导方式。对于零售交易价格超过价格上限的零售套餐及相关售电公司,触发价格约束机制,将零售用户各时段固定价格等比例缩减后,交易中心按照零售交易封顶价格进行结算,并在电力交易平台提醒告知。
(二)零售市场绿电套餐方面。零售用户绿电交易合同电量按每月售电公司分配给零售用户的绿电交易合同电量计算,其中:绿电电能量按照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签约的常规电能量套餐执行;绿电环境价值(绿证价格)按照履约月全体售电公司省内电力批发市场绿证结算均价进行计算,后续随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三、其他事项
(一)加强用电主体实名认证。交易中心应建立完善的经营主体身份认证机制,规范电力交易平台账号及身份认证管理。各经营主体应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法人单位实名认证,确保注册信息完整准确,及时维护授权人和被授权联系人信息。电力用户应谨慎委托授权他人登录电力交易平台开展业务,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信息,不随意交由他人代为操作,在参与零售市场交易时须对关键业务环节信息及意愿进行验证。
(二)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各经营主体应严格按照电力市场规则参与市场交易,不得存在操纵市场价格、串通报价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售电公司应协助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实名认证,并如实、准确告知签约用户市场政策、交易风险及套餐价格等信息,严禁售电公司通过虚假营销、冒用身份信息等方式,签订违背用户交易意愿的零售合同。交易中心应动态监测电力零售市场价格,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处置。
(三)畅通合同纠纷处置通道。电力用户应知悉在电力交易平台签订零售合同的电量电价、合约周期等核心条款,并履行相关意愿确认或者签章手续。用户对签订的零售合同存在异议时,售电公司要向用户进行解释说明,提供证明材料,并主动与用户协商解决,自愿换签。电网企业应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开展违规签约取证及处置工作,经司法机关确定售电公司存在诈骗或伪造公章等行为的,由交易中心报能源主管部门、能源监管部门确认后启动强制退市手续。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