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我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涉企收费监管工作专题会议精神,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贵厅建议,同意将我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降低至零元。请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相关政策的解读,以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
为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结合我省实际,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对因政策调整需要向缴费人退款的情形,请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非税收入退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非税〔2009〕123号)等规定办理已收缴的2025年7月1日之后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退库业务,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7〕133号)中关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规定、《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19〕639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相关蛙类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的函》(吉发改收费联函〔2021〕85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