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中医药管理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对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新区院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批复进行调整审批的函》(吉中医药函〔2025〕1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为进一步优化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新区院区一期工程项目重新选址后的建设方案,根据吉林省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暨吉林省工程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南部院区建设项目(国家中医代谢病医学中心筹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吉咨综〔2025〕24号),原则同意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新区院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内容,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调整为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南部院区建设项目(国家中医代谢病医学中心筹建项目)
项目平台代码:2306-220000-04-01-825302
二、建设主体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三、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市朝阳区,东至丙二十八街、南至兴启路、西至人民大街、北至现状空地所在区域。
四、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25.07万平方米,分A、B两个地块。项目总建筑面积23.43万平方米(包括地上建筑面积18.13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30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A地块新建中医药临床诊疗中心,建筑面积14.24万平方米,医疗科研及人才培养区,建筑面积2.09万平方米;B地块新建医疗科研及人才培养区,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建设场区绿地、道路、给排水等配套附属设施;购置医疗科研设备1353台(套),电梯等公用工程设备668台(套)。
五、建设期限
项目建设期44个月。
六、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估算总投资23.77亿元,所需资金全部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七、有关要求
(一)本批复为《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新区院区一期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吉发改审批〔2023〕297号)的调整批复。本项目可研报告阶段要求,请遵照本批复执行。
(二)你局要严格落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按照《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规定,认真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建设。
(三)你局要加强项目管理,落实“四制”相关要求,督导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建设期限等要求实施,进一步明确购置设备参数、规格等,确保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认证要求,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
(四)要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债、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设备供应单位垫资建设,确保项目依法合规按期建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五)你局要督导项目单位通过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期间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适时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六)本项目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详见附件《招标事项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表》。你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开展招投标工作。
(七)项目各项能源利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法规及标准要求,切实加强节能管理,集约节约利用能源。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均需按国家有关环保要求执行,要积极制定可行的环保方案和措施,确保所有污染物达标排放。
(八)你局应指导项目单位依据本批复文件,进一步细化完善建设方案,优化功能布局,落实建设资金,尽快报我委审批初步设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需对本批复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办理调整手续。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将自动失效。
附件:招标事项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表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