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审批吉林省人民医院先进医疗设备改造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吉卫规划函〔2025〕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为推动吉林省人民医院先进医疗设备以旧换新、改造升级,根据吉林省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暨吉林省工程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吉林省人民医院先进医疗设备改造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评审意见》(吉咨综〔2025〕22号),原则同意吉林省人民医院先进医疗设备改造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内容,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吉林省人民医院先进医疗设备改造提升项目
(项目平台代码:2408-220000-04-03-893152)
二、建设主体
吉林省人民医院
三、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183号,省人民医院现址内。
四、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本项目更新医用X线诊断、影像检查、医用超声、放射治疗等品目设备26台(套),同时淘汰对应同品目设备26台(套)。其中,淘汰更新放射治疗设备1台(套)、医用X线诊断设备6台(套)、影像检查设备1台(套)、医用超声波仪器设备8台(套)、临床检验设备2台(套)、支气管镜设备1台(套)、肺功能仪设备1台(套)、光电治疗设备4台(套)、检查设备2台(套)。
涉及淘汰的医疗设备均已达到报废标准或使用年限。
五、建设期限
项目建设期16个月。
六、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估算总投资12647万元,所需资金全部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七、有关要求
(一)你委要严格落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按照《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规定,认真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建设。
(二)你委要加强项目管理,落实“四制”相关要求,督导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建设期限等要求实施,进一步明确购置设备参数、规格等,确保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认证要求,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
(三)要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债、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设备供应单位垫资建设,确保项目依法合规按期建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四)你委要督导项目单位通过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期间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适时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五)本项目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详见附件《招标事项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表》。你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开展招投标工作。
本项目招标采购的医疗设备数量、类型、配置、规格等,要遵照本项目可研评审报告中的《吉林省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更新淘汰数量表》以及可研报告文本中的有关内容。不得擅自调整。
(六)你委应指导项目单位将本项目淘汰的医疗设备,以无偿捐赠、无偿转让、无偿借用等方式,配置给有意愿、有需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善医疗设备条件。
(七)项目各项能源利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法规及标准要求,切实加强节能管理,集约节约利用能源。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均需按国家有关环保要求执行,要积极制定可行的环保方案和措施,确保所有污染物达标排放。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需对本批复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办理调整手续。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将自动失效。
附件:招标事项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表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