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
你校《吉林大学关于部分专业研究生学费自主定价的请示》(吉大校字〔2024〕500号)《吉林大学关于新增法律博士专业学费标准的请示》(吉大校字〔2025〕50号)收悉。现将相关批复如下;
一、开展部分专业学费研究生政策试点
为加强我省应用型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推进教育收费改革创新,对你校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工程管理硕士MEM(非全日制)和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非全日制)等4个专业开展研究生学费标准政策试点:
试点专业学费标准由吉林大学综合考虑培养层次、学习方式、学科特点、专业属性等,合理确定,并在招生简章中公示。收费从2026级学生开始执行,试行期3年。
试点学校要充分把握好学费调整频次和幅度,试行期内可调整一次,全日制研究生调整幅度不超过30%,非全日制不高于国内同水平学校相同专业学费标准的平均水平。试点期间学校确定的收费标准需向省发改委和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二、吉林大学法律专业博士学费标准
吉林大学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5万元/生/学年,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由学校根据培养成本,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办学条件以及受教育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从2025级学生开始执行,试行期3年。
三、相关要求
(一)试点政策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试点学校要做好政策执行期间的宣传解释工作。对试点期间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学校要建立收退费台账制度,学费标准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预收,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要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学校要做好收费公示。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适时对政策试点情况开展评估,并完善相关政策。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