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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9X3/2025-00798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批复
发文机关: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25日
标      题: 关于对吉林大学部分专业研究生学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字号: 吉发改价调联〔2025〕236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06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9X3/2025-00798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批复
发文机关: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25日
标      题: 关于对吉林大学部分专业研究生学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字号: 吉发改价调联〔2025〕236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06日

   

    

吉林大学 

  你校《吉林大学关于部分专业研究生学费自主定价的请示》(吉大校字〔2024500)《吉林大学关于新增法律博士专业学费标准的请示》(吉大校字〔202550)收悉。现将相关批复如下; 

  一、开展部分专业学费研究生政策试点 

  为加强我省应用型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推进教育收费改革创新,对你校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工程管理硕士MEM(非全日制)和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非全日制)等4个专业开展研究生学费标准政策试点: 

  试点专业学费标准由吉林大学综合考虑培养层次、学习方式、学科特点、专业属性等,合理确定,并在招生简章中公示。收费从2026级学生开始执行,试行期3年。 

  试点学校要充分把握好学费调整频次和幅度,试行期内可调整一次,全日制研究生调整幅度不超过30%,非全日制不高于国内同水平学校相同专业学费标准的平均水平。试点期间学校确定的收费标准需向省发改委和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二、吉林大学法律专业博士学费标准 

  吉林大学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5万元//学年,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由学校根据培养成本,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办学条件以及受教育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从2025级学生开始执行,试行期3年。 

  三、相关要求 

  (一)试点政策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试点学校要做好政策执行期间的宣传解释工作。对试点期间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学校要建立收退费台账制度,学费标准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预收,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要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学校要做好收费公示。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适时对政策试点情况开展评估,并完善相关政策。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202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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