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吉林建筑大学、长春师范大学、东北电力大学、北华大学、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吉林工程职业学院:
你们学校申请新增(继续执行)学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吉林省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吉教计字〔2000〕68号)、《关于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综〔2014〕75号)、《关于加快发展吉林特色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吉发〔2014〕22号)相关规定,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结合成本调查结果和学校实际情况,现对你校学费标准予以批复,具体详见附件。
新增专业学费标准试行期2年,学校要做好新增专业宣传解释工作。
学费标准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预收。有效期结束当年3月底前需申请重新核定收费标准。你校要做好收费公示。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1. 东北师范大学学费标准批复表
2. 吉林建筑大学学费标准批复表
3. 长春师范大学学费标准批复表
4. 东北电力大学学费标准批复表
5. 北华大学学费标准批复表
6.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学费标准批复表
7. 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费标准批复表
8. 吉林工程职业学院学费标准批复表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