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司法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
为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调动公证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调整和规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的价格管理方式
1.本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相衔接的原则,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严格限定为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中的“证明文书类公证服务收费”“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收费”,具体公证服务项目详见附件。
2.除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中的“证明文书类公证服务收费”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收费”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收费标准由公证机构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二、规范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规定,结合成本调查,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规范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此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收费标准,各执收单位可在此基础上向下浮动执行,下浮幅度不限。
三、完善公证服务收费减免政策
1.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2.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附件中公证服务项目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得低于50%。
3.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得低于20%。
4.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低收入、高龄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办理公证事项的,可适当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四、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公证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各公证机构应建立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建立独立统计台账,不得与机构其他收费项目混合管理。公证机构应严格按照收费项目规定名称填写“公证申请表”,并依法开具税务发票,主动接受发展改革、司法行政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19〕508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司法厅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