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吉林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吉发改高技规〔2022〕39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2023年吉林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工作要求
1.评价范围。2021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具体名单见附表。
2.评价期。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3.评价材料。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作报告;评价数据表;相关证明文件。
4.变更事项。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功能任务、领域方向、负责人需调整的,一并报送变更申请。
5.评价程序。采取专家评审结合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我委将组织专家分领域、分批次进行评审,并开展实地核查。
6.评价结果。采取末位淘汰制,根据评审结果每个领域撤销10%左右。未报送评价材料的直接取消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资格。
二、报送材料要求
评价材料纸质版一式1份,电子版1份(包括工作报告、评价数据表word版本,全部评价材料PDF扫描版本)。评价材料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查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红头文件+加盖公章的汇总表+各平台评价材料本子)。
请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主管部门于2023年11月7日(星期二)当天集中报送(逾期不予受理),报送地点:吉林省经济信息中心(省委正门对面)107室。
联系人及电话:王洪 0431-88906750,18604453311
附件:1.《XX工程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2.评价数据表
3.汇总表
4.2023年应参评平台名单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