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省价工字〔2003〕34号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水电)局:
《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将贯彻中的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前,各市、州、县(市)要按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本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征收自备地下水源水资源费标准的意见,并于2003年8月25日前报上一级物价、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届时未提出具体征收标准意见的,按该城市现行公用自来水价格基数和最低控制标准计算上缴额。
二、涉及到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所发生的水资源费,按《办法》规定取水类型标准直接进入原水价格,其中,考虑到影响城市供水成本问题,可相应推迟执行时间,待自来水价格调整时再一并理顺,但执行《办法》规定最迟不得晚于2004年年底。
三、长春市为石头口门水库增容筹资及还贷需要,自筹资金筹足及还贷期满前,每年由水资源费中解决2000万元不变。涉及上缴省部分,实行先缴后返的办法。其余部分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
200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