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将我局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如下。(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电子版已在吉林省物价局(http://wjj.jl.gov.cn)门户网站公布。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吉林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中华路160号;邮编:130061;传真电话:0431-88505009)。
2015年,吉林省物价局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紧紧围绕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于价格改革和职能工作的各个环节,以公开促进政务服务水平提高,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一、加强门户网站建设,信息公开平台运行逐步顺畅
(一)优化栏目设置
2015年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政府网站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工作情况,在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和省政府网站管理办公室的帮助下完成了我局网站的改版工作,整合了雷同的网站栏目,新增了局长信箱、意见建议、政策咨询3个互动栏目。同时,加强了网站信息发布管理,规范了信息发布程序,加强审查、明确责任,收到较好效果。
(二)做好线上解答互动
对于改版后网站新增设的3个互动栏目,我们按回复程序和规则,加强与网民互动。其中,意见建议栏目已发布4条意见征集信息,涉及居民阶梯水价、景区门票、吉林省物价局责任清单等价格工作。定期汇总局长信箱、政策咨询栏目中的网友提问,并按规定办理回复,2015年答复网友提出的政策咨询26项。
二、积极主动工作,信息公开标准逐步提高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门户网站分别设有资源与能源价格、教育收费、医疗和药品价格、政策法规等价格政策发布栏目,行政审批等价格权力运行栏目,监测预警等价格服务栏目,以及反映价格工作动态的新闻、通知公告栏目。2015年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441条,其中,教育、医疗、居民用水、用气、成品油等民生价格政策信息84条,价格工作动态新闻33条,粮油副食品、生猪等价格监测服务信息157条,价格监管、认证等其他信息167条。
(二)公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我局2015年度“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完全按照预算执行,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开,并会依法依规公开2015年度决算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2015年度我局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件,分别申请公开收费标准、医疗价格、价格检查案件情况等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全部受理,并已经全部办结,办结率为100%。
在答复依申请的过程中我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吉林省政府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的申请,在办理时限内为申请人提供正式、准确、完整的书面回复,不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申请,按照相关要求为申请人提供书面说明。
(四)公开行政权力运行信息情况
按照《2015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要求,我局及时公开了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发布了《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吉省价法〔2015〕171号),公开了废止、失效和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了《吉林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公开政府定价的项目、内容、定价权限等信息。
(五)公开收费相关信息情况
公开收费相关政府信息,是工作要点中“突出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重要内容。
1.公布省级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了《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告》(吉财公告〔2015〕2号)。公开了截至2015年9月30日仍继续执行的28个部门79类国家级和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发布了《关于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的省级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169号)。公开的清单涉及16个部门27项,包括收费项目、主管部门、收费单位、文件依据等内容。
2.公布取消、调整和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发布了《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物价局 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吉财非税〔2015〕579号),其中,取消收费项目2项,调整规范管理方式1项,合并5项。
发布了《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部分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45号),自2015年8月1日起,将省级设立的专门面向生产、经营企业征收的6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一律降低5个百分点。
发布了《吉林省物价局 关于取消部分省级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160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8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3.公布国家取消、停征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了《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吉财非税〔2015〕20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了《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非税〔2015〕705号),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和暂停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2015年,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0起,因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1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信息公开渠道逐步拓宽
2015年初,在《吉林日报》发布了价格诚信单位评选工作方案、候选单位名单公示、评选结果等。6月,在吉林电视台、新文化报解答了有关药品价格改革的政策。9月,在多家媒体解读《吉林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供暖季来临前两次接受媒体采访,及时解读我省供热管理规定和政策的变化。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向社会发声,主动宣传和解答价格政策,使信息公开工作更具广泛性和实效性,收到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此外,吉林省医药价格信息网自2012年建成以来,始终发挥着医药价格监管的积极作用。尤其自2015年6月1日起,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取消了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开始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医药价格信息网继续监测各地区药品价格变动情况,为保持药品价格稳定,确保群众利益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