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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关于长春市成然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处罚日期: 2020-07-17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市监处字〔2020〕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长春市成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常笑鹏
执法部门: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处字〔2020〕7号

    当事人:长春市成然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主体资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MAOY5M996T

    登记住所:高新北区北远达大街3000号科研楼411-14

    法定代表人:常笑鹏

    身份证号码:130185199404142531

    经查,当事人长春市成然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以来,在没有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代理申请专利7个,共计收费15,5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核查涉嫌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第三批)有关情况的函》复印件1份 ,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2020年4月28日,对当事人长春市成然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王世超所作《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无资质从事专利代理行为的事实。

    3.当事人长春市成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专利代理事实。

    4.当事人长春市成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代理专利申请明细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数量,收取代理费用金额的事实。

    5.当事人长春市成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与企业约定代理专利申请、收取代理费用的事实。

    6.当事人长春市成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票据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收取代理费用金额的事实。

    7.当事人长春市成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7份,证明当事人未收取专利代理费用的事实。

    8.当事人王世超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王世超合法身份的事实。

    9.当事人长春市成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长春市成然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10.当事人长春市成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61份,证明当事人长春市成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专利数量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有当事人盖章或委托人签名认可。上述证据均有当事人盖章或委托人签名认可。

    本厅依法于2020年7月1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市监听告字〔2020〕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厅认为:当事人长春市成然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在没有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为企业代理专利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所列的行为,构成了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500.00元,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15,5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1,0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没款项汇至: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吉林省财政;开户行:工商银行长春市康平街支行;账号:420022901120053027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0年7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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