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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关于对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 ||
处罚日期: | 2019-12-11 00:00:00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市监处字〔2019〕8 号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 李庆辉 |
执法部门: |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处字〔2019〕8 号
当事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4767197603M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118号;
法定代表人:程炜博;
经营范围:仅限在长影电影频道内制作播放电视节目、播放电影、电视剧;制作、代理、发布报纸、电视、广播广告;影视制作;影视节目策划;演出组织;影视器材租赁;自媒体开发、运营;影视版权代理…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接到举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转办线索,反映长影集团电影频道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执法人员按照所提供的案件线索,随即对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案件事实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4月至8月间在其所属的长影集团电影频道,陆续发布了“波士丹防蓝光老花镜”等13条违法广告,其广告内容违法情形如下:
1、“波士丹老花镜”广告宣传介绍的产品是普通商品“波士丹老花镜”,该产品由台州市椒江沿海发达眼镜厂生产,发布广告内容中表述有:“防蓝光、防紫外线,预防眼部疾病;镜架镜片均含负离子,保护双眼改善眼疲劳,预防眼部疾病;镜片和镜架还含有改善眼部健康避免老花加深的负离子,所以戴波士丹防蓝光老花镜呢!还能避免像白内障、青光眼这样的问题发生”等使用医疗用语和易使推销的商品与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收取广告费人民币:2,000.00元。
2. “傅活之宝(寿星补汁)”广告宣传介绍的是品名为:“寿星补汁”的药品,广告发布内容中表述有:“以下人群,早喝早好,高血压、心律失常、冠心病…等人群”;“这个后面括号里的天数,就表示喝傅活之宝,多长时间能见效”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用语,并在广告中利用使用者(代言人)作推荐和证明。收取广告费人民币3,000.00元。
3. “抹腰老膏”广告宣传介绍的是保健用品“广和堂牌活络膏”,由长春市广和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该则广告内容中表述有:“治疗腰椎间盘:突出、膨出、脱出、椎管狭窄、增生骨刺、腰肌劳损;一抹见奇效,增生骨刺一抹就见好,药劲特别的大,见效出奇的快;一抹治腰突,一抹除骨刺” 等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收取广告费:人民币3,200.00元。。
4.“延寿方(片)”广告宣传介绍的是品名为:“延寿片”的药品,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中药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该则广告内容中表述有:“中药不发酵,不算好中药,中药不发酵没有高疗效,发酵中药延寿方厂家补贴低价推广,一粒只卖一块钱、一块钱,告别各种并发症,一块钱,心脏病脑血栓远离猝死偏瘫,救心治脑疗效好,白内障、青光眼,不再担心失明,眼病顽疾看得见,一块钱,老风湿、老骨病、老哮喘、老胃病,肾虚前列腺,摆脱年年吃药年年犯”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和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用语,并在广告中利用使用者作推荐和证明。收取广告费人民币3,000.00元。
5. “国药益寿方”广告宣传介绍的是品名为:“肝肾滋”的药品,该产品由河南省新四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该则广告内容中表述有:“国药益寿方,当天喝,当天见效” 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广告用语,并在广告中利用使用者作推荐和证明。收取广告费人民币:1,500.00元。
6. “伊国牌补肾强肾片”广告宣传介绍的是品名为:“补肾强肾片”的药品,由洛阳顺势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广告内容中表述有:“阳痿、早泄,一盒就见效,补肾强精,让男人有底气。前列腺疾病、尿频尿急,一盒明显见好,固肾养精让男人不亏气,坚持服用30天,肾好腺好身体好,保你从此不吃药” 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用语,并在广告中利用使用者作推荐和证明。收取广告费人民币2,400.00元。
7、“蜜蜂姐”野生蜂胶广告宣传介绍的是保健食品:“奥维斯牌蜂胶软胶囊”产品,由威海康柏年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广告内容中表述有:“曾经的农村大学生,今天的蜂胶专业户,人人叫她蜜蜂姐,我酿的蜂胶,对糖尿病特别的管用,效果一个比一个好,十个吃十个回头买;到我们江西一打听蜂蜜姐都知道,她的蜂胶能治糖尿病,买她蜂胶的都是得了糖尿病的,吃上它血糖不高了,身上不肿了,要是血糖高、眼花手麻,就找蜂蜜姐买蜂胶,一吃一个好”等表示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收取广告费:人民币1,500.00元。
8、“金维健智能颈椎按摩仪”广告宣传介绍的是普通商品:“颈椎按摩仪”,由浙江平阳思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广告内容中表述有:“这就是新一代颈椎护理机器人,金维健智能颈椎按摩仪,内置微电脑控制芯片,通过两大钛金按摩机械手,连续发射电子脉冲波,完美实现捶、打、揉、捏、推拿、指压,六大中医按摩模式,一台金维健智能颈椎按摩仪,同时实现针灸、牵引、按摩3大效应、其神奇之处就是机器不动肌肉在动,而且和传统中医按摩相比,它所发射的电子脉冲,更能深入肌肉深层,并不断刺激僵硬肌肉组织,让僵硬的肌肉重新灵活,让受阻经络重新畅通;他是颈椎按摩仪,捶、打、揉、捏、推拿、指压六大中医按摩模式,一键切换想怎么按就怎么按,他是脉冲理疗仪,颈椎麻木赶紧按一按,他是颈椎牵引器,颈椎僵硬变形赶紧按一按,他还是电子针灸仪,仿生拔罐器,价值数千元的5大产品基于一身,一台顶五台”等表示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易使推销的商品与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收取广告费:人民币1,500.00元。
9、“文山三七粉”广告宣传介绍的是“张氏牌三七粉”,该产品属于普通食品,由昆明张氏三七贸易有限公司经销,该广告在发布过程中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收取广告费:人民币 2,000.00元。
10、“藏紅盐养龈固齿嚼漱片”广告宣传介绍的是普通商品“固体牙膏粒”产品,由广州市粤王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该广告内容中有:“藏紅盐养龈固齿嚼漱片主要适用于:牙龈萎缩、牙齿松动、牙缝变大、吃饭塞牙、牙疼、牙出血、牙敏感、牙周炎、牙结石、牙黄、有异味等各种牙病问题。只要一块钱,马上体验一口坏牙变好牙,赶快打电话!”等广告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易使推销的商品与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收取广告费:人民币1,500.00元。
11、“金如意六件套”广告宣传的商品名称是:“六件套金首饰”,由东莞市粤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该广告在发布过程中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收取广告费:人民币 2,000.00元。
12、“特研唐康”广告宣传介绍的药品通用名称是:“消糖灵胶囊”,由湖南正清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核查发布广告的内容与《广告审查表》中审批的内容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收取广告费人民币1,500.00元。
13、“化糖一号”药品广告主要宣传介绍的是通用名称为:“糖尿乐片”的药品,由吉林省中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经核查发布广告的内容与《广告审查表》中审批的内容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收取广告费人民币3,0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的“波士丹老花镜”等13条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出具《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配合调查、接受询问的合法有效身份。
4. 被委托人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被委托人自然人身份。
5.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合同》13份、《长影集团电影频道广告排期表》13份、广告费收据13份以及情况说明1份,证明13条广告发布的时间和广告费用。
6.由当事人提供的音视频光盘9张,证明 “波士丹老花镜”等13条广告的发布内容。
7.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视频截图13份,广告内容文字记录13份,证明发布的“波士丹老花镜”等13条广告的涉嫌违法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质文件,包括营业执照、《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证明广告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内容。
上述证据均有当事人盖章或被委托人签名认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我厅于2019年12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市监听告字〔2019〕8号),你单位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发布的“波士丹老花镜”、“抹腰老膏”、“蜜蜂姐野生蜂胶”、“金维健智能颈椎按摩仪”、“藏紅盐养龈固齿嚼漱片”广告,广告内容含有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的“傅活之宝(寿星补汁)”、“延寿方(片)”、“国药益寿方”、“伊国牌补肾强肾片”广告,广告内容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用语,并在广告中利用使用者作推荐和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的“文山三七粉”、“金如意六件套”广告没有显著标明“广告”字样,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的“特研唐康”、“化糖一号”广告,广告内容与《广告审查表》审批的内容不符,发布药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在所属电视频道,发布“波士丹老花镜”、“抹腰老膏”、“蜜蜂姐野生蜂胶”、“金维健智能颈椎按摩仪”、“藏紅盐养龈固齿嚼漱片” 、“傅活之宝(寿星补汁)”、“延寿方(片)”、“国药益寿方”、“伊国牌补肾强肾片”9条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拟没收广告费人民币19,600.00元,拟处广告费一倍罚款人民币19,600.00元。罚没款合计:39,2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发布的“文山三七粉” 、“金如意六件套”2条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拟每条广告处罚款5,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在其所属电视频道发布的“特研唐康”、“化糖一号”2条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拟每条处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20,000.00元。
上述罚没款总额合计人民币69,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吉林省财政;开户行:工商银行长春市康平街支行;账号:420022901120053027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