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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关于对珲春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19-09-30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财监[2019]77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珲春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执法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当事人:珲春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珲春市新安街新东方科技大厦二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19]388号)的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196月至9对你公司2018年至20195月的机构设置、内部管理、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共调阅了你公司出具的8份业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8]056号《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09号《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20号《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27号《审计报告》、珲经会审[2019]032号《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37号《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02号《专项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04号《专项审计报告》。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对你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 

  你公司的内部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核算受其他个人和组织控制,不具有独立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的规定。 

  (二)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珲经会审字[2018]056号《审计报告》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未函证原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未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预收款项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附录“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6)预付账款(12)预收账款”的规定。 

  (3)未编制银行存款明细表;未对银行存款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凭证测试程序。 

  (4)未编制存货明细表;未对存货实施抽盘程序;未编制存货监盘报告;未对存货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5)未对在建工程实施监盘程序,未关注项目的完工进度;未获取与在建工程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资料。 

  (6)未获取加气站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证;厂房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证权属人不是被审计单位。 

  (7)未获取纳税申报表。 

  (8)未编制营业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未对营业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9)营业成本凭证测试只获取记账凭证,未获取原始凭证。 

  (10)未编制营业外收入明细表;未获取营业外收入相关的支持性证据。 

  (11)现金流量表审计工作底稿数据与审后现金流量表相关数据不一致。 

  (3)—(11)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12)未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额、长期借款利息、应交税费实施测算程序;未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实施分析性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一)考虑针对所涉及认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的细节测试(如有),确定特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这些认定的适用性;(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地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的规定。 

  (13)未实施了解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关联方》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识别出的关联方名称、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以及关联方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14)与治理层沟通函日期晚于审计报告日期。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二条“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的规定。 

  (15)管理层声明书日期晚于审计报告日期。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十三条“书面声明的日期应当尽量接近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审计报告日后”的规定。 

  2珲经会审字[2019]009号《审计报告》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未函证原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未编制银行存款明细表;未对银行存款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3)其他应收款—延边电力公司账面金额为3.15万元,企业往来询证函无对方单位盖章确认,只在信息不符栏填写款已付,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4)未获取存货盘点表;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未关注工程完工进度;未编制存货盘点报告;未获取与本期存货增加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资料;未对存货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5)未获取应交税费纳税申报表。 

  (6)未编制营业收入明细表;未获取与营业收入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资料;未对营业收入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对营业收入实施会计凭证测试程序。 

  (7)未编制营业成本明细表;营业成本凭证测试只获取记账凭证,无原始凭证。 

  (8)未编制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未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9)未对所得税费用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10)现金流量表审计工作底稿数据与审后现金流量表相关数据不一致。 

  (2)—(10)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11)未对应交税费实施测算程序;未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实施分析性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一)考虑针对所涉及认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的细节测试(如有),确定特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这些认定的适用性;(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地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的规定。 

  (12)未实施了解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关联方》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识别出的关联方名称、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以及关联方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13)管理层声明书日期晚于审计报告日期。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十三条“书面声明的日期应当尽量接近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审计报告日后”的规定。 

  (14)与治理层的沟通函日期晚于审计报告日期;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晚于审计报告出具日期。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二条“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的规定。 

  3、珲经会审字[2019]020《审计报告》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未函证原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未编制银行存款明细表;未对银行存款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3)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未编制存货监盘报告;未获取与本期存货增加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资料;未对存货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4)未获取应交税费纳税申报表;未获取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的支持性文件。 

  (5)未编制营业收入明细表;未获取营业收入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资料;未对营业收入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6)未编制营业成本明细表;营业成本凭证测试只获取记账凭证,无原始凭证。 

  (7)未编制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未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8)现金流量表审计工作底稿数据与审后现金流量表相关数据不一致。 

  (9)未对所得税费用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2)—(9)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10)未对应交税费实施测算程序;未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实施分析性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一)考虑针对所涉及认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的细节测试(如有),确定特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这些认定的适用性;(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地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的规定。 

  (11)未获取与治理层的沟通函。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第二十四条“如果本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是以口头形式沟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包括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并记录沟通的时间和对象。如果本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是以书面形式沟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保存一份沟通文件的副本,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的规定。 

  (12)未实施了解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关联方》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识别出的关联方名称、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以及关联方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4、珲经会审字[2019]027《审计报告》 

  (1)初步业务活动日期晚于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的规定。 

  (2)未对银行存款、长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未函证原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3)未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预收款项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有效的替代测试程序;应付账款函证金额仅占期末余额的3.93%,对未实施函证程序的应付账款也未进行有效的替代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附录“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6)预付账款(11)应付账款(12)预收账款”的规定。 

  (4)未编制银行存款明细表;未对银行存款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5)未获取存货盘点表;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未编制存货监盘报告;未对存货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存货凭证测试只获取记账凭证,无原始凭证。 

  (6)未获取长期股权投资协议以及被投资单位章程、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资料。 

  (7)审计报告中因固定资产受限制,无法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而发表保留意见,但审定表中审计结论是期末余额可以确认,底稿中也未记录受到限制的事项。未对重要固定资产实施实地检查程序,未获取与固定资产相关的采购合同、产权证明、运营证件等资料;未对固定资产本期增加、减少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8)未对在建工程实施监盘程序;未获取本期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相关的支持性证据。 

  (9)未获取“经营权”相关的权属证书、合同协议或审批文件等资料。 

  (10)应付账款珲春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询证函回函金额与明细账金额不符,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11)未获取应交税费纳税申报表;未获取长期应付款、其他非流动负债、预提费用、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 

  (12)本期预提费用计提金额为11,876.00万元,无计提依据;未对预提费用实施凭证测试程序。 

  (13)未获取与政府补助相关的文件;未对递延收益实施凭证测试程序。 

  (13)未编制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未获取与营业收入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资料;未对营业收入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营业收入凭证测试只获取记账凭证,无原始凭证。 

  (14)未编制营业成本明细表;未对营业成本实施凭证测试程序。 

  (15)未编制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未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16)未编制营业外收入明细表;未获取营业外收入相关的支持性文件;未对营业外收入实施凭证测试程序;未对营业外收入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17)未对所得税费用实施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审计证据。 

  (18)现金流量表审计工作底稿数据与审后现金流量表相关数据不一致。 

  (4)-(18)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19)未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应交税费、递延收益本期转销数、长期借款利息实施测算程序;未对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实施分析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一)考虑针对所涉及认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的细节测试(如有),确定特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这些认定的适用性;(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地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的规定。 

  (20)未实施了解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关联方》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识别出的关联方名称、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以及关联方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5、珲经会审字[2019]032号《审计报告》 

  (1)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早于初步业务活动日期。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的规定。 

  (2)确定重要性水平,但无确认的过程及依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应用指南第3条“确定重要性需要运用职业判断。通常先选定一个基准,再乘以某一百分比作为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的规定。 

  (3)未对银行存款、银行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记录未函证的原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4)预付账款—珲春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期末余额为42,061.00万元,占预付账款期末余额的66.60 %,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有效的替代测试程序;未对预收款项实施函证程序,仅获取明细账。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附录“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6)预付账款(12)预收账款”的规定。 

  (5)未对现金实施监盘程序;未获取现金盘点表。 

  (6)未编制银行存款明细表;未对银行存款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7)未获取存货盘点表;未关注开发项目的完工进度;未编制存货审定表、明细表;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未编制存货监盘报告。 

  (8)未编制投资性房地产明细表;未获取投资性房地产盘点表;未实施存货盘点程序;未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和采用的计量属性是否恰当实施检查程序;未获取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 

  (9)未获取固定资产盘点表,未对固定资产实施实地检查程序;未获取房屋建筑物的产权证明及运输设备的运营证件;未对固定资产未计提折旧的原因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10)未对在建工程实施监盘程序,未关注项目完工进度;在建工程期初审定表与明细表金额不一致,审定表金额为21,287.63万元,明细表金额为11,956.86万元;未获取在建工程本期增加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资料。 

  (11)未编制长期待摊费用审定表;长期待摊费用凭证测试只获取记账凭证,无原始凭证。 

  (12)其他应付款明细账负值的金额为128,364.00万元,占期末余额的81%,未进行重分类。 

  (13)未获取银行借款合同;未获取应交税费纳税申报表。 

  (14)未编制应付债券程序表、审定表及明细表;获取应付债券本期减少额相关的审批手续;未获取债券发行的相关审批文件等支持性证据。 

  (15)未编制专项应付款明细表;未获取专项应付款相关的协议、拨款文件等资料。 

  (16)未编制营业收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未对营业收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17)未对现金流量表实施审计程序。 

  (4)-(17)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18)未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额、银行借款利息、应交税费、应付债券利息实施测算程序;未对营业收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实施分析性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一)考虑针对所涉及认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的细节测试(如有),确定特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这些认定的适用性;(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地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的规定。 

  6、珲经会审字[2019]037号《审计报告》 

  (1)未确定审计重要性水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特定情况,如果存在一个或多个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其发生的错报金额虽然低于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但合理预期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确定适用于这些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的规定。 

  (2)未对银行存款、银行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未函证原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3)未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款项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有效的替代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应用指南附录“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3)应收账款(5)其他应收款(6)预付账款(12)预收账款”的规定。 

  (4)审计报告中因实物资产和往来余额受到限制,无法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而发表保留意见,但实物资产和往来项目的审定表中审计结论均为经审计期末余额可以确认,同时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受到限制的事项。 

  (5)未编制银行存款明细表;未对银行存款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6)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未编制存货监盘报告;未对存货实施截止性测试。 

  (7)未获取固定资产盘点表;未对固定资产实施实地检查程序。 

  (8)未对在建工程实施监盘程序,未关注工程完工进度;未获取在建工程相关的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 

  (9)未对无形资产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10)未获取银行借款合同;未获取应交税费纳税申报表。 

  (11)未获取营业收入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资料;未对营业收入实施截止性测试。 

  (12)未编制营业成本明细表;未编制生产成本与主营业务成本倒轧表。 

  (13)未编制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未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14)未编制营业外支出明细表;未对营业外支出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获取与案件索赔相关的法律文件。 

  (15)仅编制现金流量审计程序表,未实施具体的审计程序。 

  (4)-(15)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16)未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应交税费、银行借款利息实施测算程序;未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实施分析性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一)考虑针对所涉及认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的细节测试(如有),确定特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这些认定的适用性;(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地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的规定。 

  (17)未实施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关联方》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识别出的关联方名称、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以及关联方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7、珲经会审字[2019]002号《专项审计报告》 

  (1)初步业务活动程序执行不到位: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未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的规定。 

  (2)未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为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提供基础”的规定。 

  (3)未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以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以及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具体审计计划”的规定。 

  (4)未编制审计项目的审定表、明细表。 

  (5)未对项目款收入、工程费用、设备购置、项目建设其他费用相关的凭证复印件进行检查、分析,未形成审计结论。 

  (6)未获取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取与采购或工程建设相关的合同、协议;未获取项目形成的资产盘点表。 

  (7)未对项目实施实地检查程序。 

  (4)-(7)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8)未获取与治理层的沟通函。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第二十四条“如果本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是以口头形式沟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包括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并记录沟通的时间和对象。如果本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是以书面形式沟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保存一份沟通文件的副本,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的规定。 

  (9)未获取管理层声明书。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对财务报表承担相应责任并了解相关事项的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的规定。 

  8、珲经会审字[2019]004号《专项审计报告》 

  (1)初步业务活动程序执行不到位: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未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的规定。 

  (2)未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为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提供基础”的规定。 

  (3)未对加工费收入、运费、加工成本实施会计凭证测试程序;未对加工费收入、运费、加工成本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获取加工费收入、运费、加工成本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未对加工费收入、运费、加工成本实施分析性程序;未说明与取得的审计报告及其他资料的关系。 

  (4)未对回收率损失、净现金流量实施相关的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5)未获取销售折扣定价的内部文件。 

  (6)未获取、编制税收明细表;未获取纳税申报表;未对税收实施会计凭证测试程序。 

  (7)未获取投资资产的盘点表,未对投资资产实施实地检查程序。 

  (8)经济效益计算明细表中2016年度、2017年度的加工费收入、运费、销售折扣、加工成本总额、净利润、净现金流量与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关数据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审计人员也未作出说明。 

  (3)-(8)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9)未对销售折扣、税收金额实施测算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一)考虑针对所涉及认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的细节测试(如有),确定特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这些认定的适用性;(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地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的规定。 

  (10)未获取与治理层的沟通函。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第二十四条“如果本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是以口头形式沟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包括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并记录沟通的时间和对象。如果本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是以书面形式沟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保存一份沟通文件的副本,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的规定。 

  上述1-8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三)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 

  珲经会审字[2019]037《审计报告》。 

  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合计金额占资产总额96%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 

  以上所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1、财务报表中所有审计项目均未编制凭证检查情况表 

  珲经会审字[2018]056号《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09号《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20号《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27号《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32号《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37号《审计报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一)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三)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的规定。 

  2、往来询证函未编制函证结果汇总表 

  珲经会审字[2018]056号《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09号《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20《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32号《审计报告》。 

  3未编制审计总结 

  珲经会审字[2019]002号《专项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04号《专项审计报告》。 

  1-3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一)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三)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的规定。 

  以上1-3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 

  (五)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 

  珲经会审字[2018]056号《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09号《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27《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37号《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04号《专项审计报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遵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包括记录形成的结论,以及为形成结论而讨论的主要内容”的规定。 

  以上所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的规定。 

  (六)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1、珲经会审字[2019]009号《审计报告》。 

  业务承接评价表项目合伙人未签字。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六条“项目合伙人应当确信,有关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质量控制程序已得到遵守,并确定得出的有关结论是恰当的”的规定。 

  2、珲经会审字[2019]037《审计报告》 

  审计业务约定书授权代表甲方未签字,乙方未盖章签字;乙方盖章处加盖的是吉林永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珲春分所和珲春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 

  3、珲经会审字[2019]004《专项审计报告》 

  审计业务约定书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只盖章未签字。 

  4审计业务约定书甲方授权代表只盖章未签字,乙方授权代表盖注册会计师章,未盖法人章,未签字 

  珲经会审字[2018]056号《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09号《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27号《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32号《审计报告》。 

  5审计业务约定书双方授权代表只盖章未签字 

  珲经会审字[2019]020《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02《审计报告》 

  2-5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管理层或治理层(如适用)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 

  6审计业务约定书未约定审计收费金额 

  珲经会审字[2018]056《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20《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32《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37《审计报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记录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的规定。 

  7管理层声明书管理层未签字 

  珲经会审字[2018]056《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09《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20《审计报告》、珲经会审字[2019]004《专项审计报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五条“书面声明,是指管理层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书面陈述,用以确认某些事项或支持其他审计证据。书面声明不包括财务报表及其认定,以及支持性账簿和相关记录”的规定。 

  以上1-7所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七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对内部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核算受其他个人和组织控制,不具有独立性的问题,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进行整改。 

  (二)对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和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问题,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 

  (三)对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问题,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进行整改。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厅监督局,我厅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