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年11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三条控制线”之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5.36万平方公里,着力构建“两屏两廊一网”生态保护格局,支撑生态强省建设。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和草原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办法》。
二、文件依据
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人为活动管控、调整和占用、监督管理、附则5部分,共14个条款。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监管的基本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内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以及确实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
二是明确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具体类型。列举了10个方面43类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环境监测、适度参观旅游、线性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是明确有限人为活动监管要求。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对其符合管理要求进行认定;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县级政府逐级报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论证通过后,提请省政府出具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四是明确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管理要求。除上述有限人为活动外,允许确实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占用,具体由县级政府组织开展不可避让论证,逐级报省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此外,《办法》还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职责、布局调整、成果汇交、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