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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2-00335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1月20日
标      题: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2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2-00335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1月20日
标      题: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20日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2年1月1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65号),按照相关要求,作以下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一)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这一科学论述为今后全国住房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提出了具体的工作目标。具体概括为:坚持一个定位,房住不炒;采取三个路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实现一个目标,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情况。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指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首次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概念。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并将其作为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2021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6月24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意见》第一次明确了国家层面的住房保障体系顶层设计: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这项工作已成为“十四五”时期全国住房建设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

  二、政策出台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我省要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意见。虽然我省流动人口规模、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没有南方经济发达城市大,但县市人口向地级城市,向长春、吉林等大城市内流动的规模也很大,大城市的住房问题比较突出。一些新毕业大学生、新市民、青年人住房比较困难,对能租上职住平衡的好房子,还有较大需求。一是公租房大都为政府投资建设,主要保障的是城市“双困”家庭和少量精准保障的群体,现有的房源无法保障新市民、青年人需求,存在一定的供需矛盾。二是市场租赁住房结构性供给不足,小户型租赁住房供不应求,而这部分房源大多为市民出租的存量房,租金、租期都不稳定。三是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土地成本高,市场主体(开发企业)不赚钱不愿干,地方政府也没有积极性。四是一些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闲置和低效利用。因为没有政策支持,无法实施改造或盘活使用,造成资源浪费。同时,租赁住房发展是我省住房建设领域的短板,有必要规范发展。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将有利于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有利于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落实扩大内需战略,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共四个部分。一是总体要求。三项要求: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加快构建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2.实施原则。四项原则:坚持省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坚持因地制宜,供需匹配,明确了长春市是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其它城市列入全省计划后,可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坚持以人为本,职住平衡。3.工作目标。提出“十四五”时期,全省计划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低于3万套(间)。二是支持政策。五项支持政策:1.土地政策,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改建存量房屋、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2.资金政策,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券资金支持政策。3.税费政策,增值税、房产税享受减免优惠政策。4.水电气热价格政策,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和供热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5.金融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三是重点任务。五个重点:明确保障标准、规范项目管理、简化审批流程、确保住房品质、严格监测评价。四是保障措施。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衔接,强化部门协作,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四、政策履行程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过深入调研,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等中省直部门和市(州)政府意见,并达成一致。

  《实施意见》在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已履行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众参与、集体讨论、法律咨询、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经住建部保障司审核。

  《实施意见》属指导地方政府开展工作的政策文件。

  2021年12月30日,《实施意见》通过了第3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形式印发。